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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中有机污染物检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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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已于1995年10月30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将于1996年4月1日起生效实行。该法的颁布实施为各级环保部门开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强化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为了保障该法的贯彻实施,现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固废法》,抓紧做好宣传普及工作。   《固废法》是我国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第一部专项法律,规定了许多新的管理原则、制度和措施。各级环保部门必须把学习、宣传该法作为近期环保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制定计划,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宣传和培训活动。首先,要组织环保系统的广大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准确理解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熟练掌握法律确立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做到执法者必先知法,提高环保部门的执法能力和依法行政的水平。其次,要对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开展宣传工作,增强其守法的自觉性。同时,还要加强与新闻单位的配合,充分运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介,广泛、深入地宣传该法,普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法律知识,动员广大公众参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二、结合本地区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实际情况,抓紧做好几项具体工作。   1.尽快做好实施《固废法》的组织准备工作。该法的调整范围广,管理制度多,实施难度大,需要相应的组织保障。目前,已有部分省市成立了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其他地方也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需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健全固体废物管理机构。   2.按照法律的要求和我局的具体布置,全面开展本地区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申报登记工作。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应从本地实际出发,选择一至二个城市,开展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经营许可证的试点工作,注意及时总结经验。   4.切实加强对进口固定废物的监督管理。各地环保部门应认真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控制境外废物向我国转移的紧急通知》(国办发〔1995〕54号)和国家环境保护局等三部门联合发布的《颁布<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通知》,坚决控制境外废物向我国非法转移,配合有关部门对非法进口废物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三、严格执行《固废法》,推动体定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   各级环保部门必须严格执法,切实履行《固废法》赋予的各项监督管理职责。在环境执法检查活动中,应将该法的执行情况纳入检查内容,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同时,还应建立、健全环保部门的内部执法监督机制,规范执法程序,依法行政,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四、积极推动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地方立法。   加强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地方立法是对国家立法的必要补充。有些省市已经制定了关于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其他地方环保部门也应从本地区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实际需要出发,创造条件,积极主动地促进地方立法工作,保障该法在本地区得到有效实施。  五、各地环保部门应就执行该法遇到的问题和积累的经验,及时报告我局。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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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3095—2012 附件: ICS 13.040.20Z5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 GB 3095—2012代替GB 3095—1996GB9137—88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Ambient air quality standards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12-02-29发布 2016-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2年 第7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防治大气污染,现批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为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5—2012) 按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 在全国实施本标准之前,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33号)等文件要求指定部分地区提前实施本标准,具体实施方案(包括地域范围、时间等)另行公告;各省级人民政府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 查询。 自本标标实施之日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修改单》(环发〔2000)1号)和《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 9137—88)废止。 特此公告。 2012年02月29日 目 次 前言..1适用范围 .J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和质量要求 2 5 监测 3 6 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4 7 实施与监督. 附录A(资料性附录) 环境空气中镉、汞、砷、六价铬和氟化物参考浓度限值.. .6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平均时间及浓度限值、监测方法、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82年。1996年第一次修订,2000年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本标准将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调整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将三类区并入二类区; ——增设了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2.5 um) 浓度限值和臭氧8小时平均浓度限值; _十调整了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10um)、 二氧化氮、铅和苯并[a]芘等的浓度限值; ——调整了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一1996)修改单》(环发(2000)1号)和《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9137—88)废止。 本标准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为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提供参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2年2月29日批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平均时间及浓度限值、监测方法、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质量评价与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8971 空气质量 飘尘中苯并[a]芘的测定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 GB 9801 空气质量 一氧化碳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法 GB/T15264 环境空气铅的测定i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 15439 环境空气苯并[a]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HJ479 环境空气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482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483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四氯汞盐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504 环境空气 臭氧的测定 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 HJ539 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590 环境空气 臭氧的测定紫外光度法 HJ 618 环境空气PMo和 PM2.5的测定 重量法 HJ 630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 HJ/T 193 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 HJ/T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7年第4号) 《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33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环境空气 ambient air 指人群、植物、动物和建筑物所暴露的室外空气。 3.2总悬浮颗粒物 total suspended particle (TSP) 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100 um 的颗粒物。 3.3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 10 um) particulate matter (PM10) 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 10 um 的颗粒物,也称可吸入颗粒物。 3.4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2.5um)particulate matter (PM2.5) 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 2.5 um 的颗粒物,也称细颗粒物。 3.5铅 lead 指存在于总悬浮颗粒物中的铅及其化合物。 3.6苯并[a]芘 benzo[a]pyrene (BaP) 指存在于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10um) 中的苯并[a]芘。 3.7氟化物 fluoride 指以气态和颗粒态形式存在的无机氟化物。 3.81小时平均 1-hour average 指任何1小时污染物浓度的算术平均值。 3.98 小时平均 8-hour average 指连续8小时平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也称8小时滑动平均。 3.1024小时平均 24-hour average 指旨-个自然日24小时平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也称为日平均。 3.11月平均 monthly average 指一个日历月内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 3.12季平均 quarterly average 指一个日历季内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 3.13年平均 annual mean 指一个日历年内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 3.14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 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 kPa 时的状态。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浓度均为标准状态下的浓度。 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和质量要求 4.1 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 环境空气功能区分为二类: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二类区为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4.2 王环境空气功能区质量要求 一类区适用一级浓度限值,,二类区适用二级浓度限值。一、二类环境空气功能区质量要求见表1和表2. 表1 环境空气污染物基本项目浓度限值 序号 污染物项目 平均时间 浓度限值 单位 一级 二级 1 二氧化硫(SO2) 年平均 20 60 ug/m’ 24小时平均 50 150 1小时平均 150 500 2 二氧化氮(NO)) 年平均 40 40 24小时平均 80 80 1小时平均 200 200 3 一氧化碳(CO) 24小时平均 4 4 mg/m' 1小时平均 10 10 4 臭氧(03) 日最大8小时平均 100 160 ug/m’.3 1小时平均 160 200 5 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10 um) 年平均 40 70 24小时平均 50 150 6 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2.5 um) 年平均 15 35 24小时平均 35 75 表2环境空气污染物其他项目浓度限值 序号 污染物项目 平均时间 浓度限值 单位 一级 二级 1 总悬浮颗粒物(TSP) 年平均 80 200 ug/m’ 24小时平均 120 300 2 氮氧化物(NO,) 年平均 50 50 24小时平均 100 100 1小时平均 250 250 3 铅(Pb) 年平均 0.5 0.5 季平均 1 1 4 苯并[a]芘(BaP) 年平均 0.001 0.001 24小时平均 0.0025 0.0025 4.3 本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基本项目(表1)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其他项目(表2)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实施方式。 4.4 在全国实施本标准之前,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指定部分地区提前实施本标准,具体实施方案(包括地域范围、时间等)另行公告;各省级人民政府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要前实施本标准。 5 监测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应按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行。 5.1 监测点位布设 表1和表2中环境空气污染物监测点位的设置,应按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中的要求执行。 5.2 样品采集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中的采样环境、采样高度及采样频率等要求,按 HJ/T 193 或 HJ/T 194的要求执行。 5.3 分析方法 应按表3的要求,采用相应的方法分析各项污染物的浓度。 表3 各项污染物分析方法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手工分析方法 自动分析方法 分析方法 标准编号 1 二氧化硫(SO2) 环境空气二二氧化硫的测定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482 紫外荧光法、差分吸收光谱分析法 环境空气二氧化硫的测定 四氯汞盐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483 2 二氧化氮(NO) 环境空气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479 化学发光法、差分吸收光谱分析法 3 一氧化碳(CO) 空气质量 一氧化碳的测定非分散红外法 GB 9801 气体滤波相关红外吸收法、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4 臭氧(O3) 环境空气 臭氧的测定 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 HJ 504 紫外荧光法、差分吸收光谱分析法 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紫外光度法 HJ 590 5 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10 um) 环境空气 PM10和PM2.5的测定重量法 HJ 618 微量振荡天平法、β射线法 6 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2.5um) 环境空气PMio和PM2.5的测定 重量法 HJ 618 微量振荡天平法、β射线法 7 总悬浮颗粒物(TSP)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15432 8 氮氧化物(NO,) 环境空气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479 化学发光法、差分吸收光谱分析法 9 铅(Pb) 环境空气铅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39 环境空气铅的测定少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5264 10 苯并[a]芘 (BaP) 空气质量飘尘中苯并[a]芘的测定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 GB 8971 环境空气苯并[a]芘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15439 — 6 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6.1 应采取措施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连续性和完整性,确保全面、客观地反映监测结果。所有有效数据均应参加统计和评价,不得选择性地舍弃不利数据以及人为干预监测和评价结果。 6.2 采用自动监测设备监测时,监测仪器应全年365天(闰年366天)连续运行。在监测仪器校准、 停电和设备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不能获得连续监测数据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恢复。 6.3 异常值的判断和和理应符合 HJ 630 的规定。对于监测过程中缺失和删除的数据均应说明原因,并保留详细的原始数据记录,,1以备数据审核。 6.4 任何情况下,有效的污染物浓度数据均应符合表4中的最低要求,否则应视为无效数据。 表4 污染物浓度数据有效性的最低要求 污染物项目 平均时间 数据有效性规定 二氧化硫(SO)、二氧化氮(NO2)、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10 um)、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2.5 um)、氮氧化物(NO) 年平均 每年至少有324个日平均浓度值 每月至少有27个日平均浓度值(二月至少有25个日平均浓度值) 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10 um)、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2.5 um)、氮氧化物(NO) 24小时平均 每日至少有20个小时平均浓度值或采样时间 臭氧(O3) 8小时平均 每8小时至少有6小时平均浓度值 二氧化硫 (SO2)、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臭氧(O)、氮氧化物(NO,) 1小时平均 每小时至少有45分钟的采样时间 总悬浮颗粒物(TSP)、苯并[a]芘(BaP)、铅(Pb) 年平均 每年至少有分布均匀的60个日平均浓度值每月至少有分布均匀的5个日平均浓度值 铅(Pb) 季平均 每季至少有分布均匀的15个日平均浓度值每月至少有分布均匀的5个日平均浓度值 总悬浮颗粒物(TSP)、苯并[a]芘 (BaP)铅 (Pb) 24小时平均 每日应有24小时的采样时间 7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各类环境空气功能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划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7.3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未达到本标准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应当按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达到本标示。该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可以根据国务院的授权或者规定,采取更严格的措施,按期实现达标规划。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环境空气中镉、汞、砷、六价铬和氟化物参考浓度限值 污染物限值 各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针对环境污染的特点,对本标准中未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制定并实施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以下为环境空气中部分污染物参考浓度限值。 表A.1 环境空气中镉、汞、砷、六价铬和氟化物参考浓度限值 序号 污染物项目 平均时间 浓度(通量)限值 单位 一级 二级 1 镉(Cd) 年平均 0.005 0.005 ug/m’ 2 汞(Hg) 年平均 0.05 0.05 3 砷(As) 年平均 0.006 0.006 4 六价铬(Cr(Ⅵ)) 年平均 0.000 025 0.000025 5 氟化物(F) 1小时平均 20 20 24小时平均 -① 月平均 1.8 3.0 ug/ (dm²d) 植物生长季平均 1.2② 2.0③ 注:①适用于城市地区;②适用于牧业区和以牧业为主的半农半牧区,蚕桑区;③适用于农业和林业区。 环 境 保 护 部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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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宏昌信科技有限公司为您提供《空气中有机污染物检测方案 》,该方案主要用于其他中有机污染物 检测,参考标准《暂无》,《空气中有机污染物检测方案 》用到的仪器有PGM7340PPB VOC挥发性有机气体检测仪--现货供应、MiniRAE3000手持式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检测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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