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鸟飞翔
第1楼2009/05/19
广东食品行业协会:
王老吉不存在添加物违规问题
在昨天由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中,其会长张俊修坚称王老吉并没有出现添加物违规的问题,所有的王老吉生产,都已经取得了生产厂家所在地区的生产资格。而至于王老吉的配方,也已经取得了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认证,因此对其配方是应该受到保护的。
同时,张俊修提出,夏枯草的添加问题,早在2005年产生了争议,卫生部也曾于2005年4月25日答复广东省卫生厅卫监督发[2005]169号《卫生部关于王老吉凉茶有关问题的批复》,确认王老吉凉茶加入夏枯草的行为,符合《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会上,记者还了解到,夏枯草曾经在1991年被收编到由中华医学会等学术单位采编的《食物成分表》中,它在其中被认定为是野菜食物。张俊修认为,认定为野菜的食物,根本不该被怀疑是否能食用。
业内:
王老吉还有三成分非药食同源原料 据一不愿透露姓名的资深凉茶业人士透露,王老吉的配方当中还有鸡蛋花、仙草以布渣叶三种成分是非药食同源的原料。也就是说即便解决了夏枯草是否违规添加的问题,其配方当中依旧还有三种成分要面临同样的争议。
记者了解到,邓老、白云山等一批凉茶企业在产品研发之初就充分规避了今天王老吉所面临的风险,留意到配方中的所有成分是否符合卫生部公布的药食同源的原料的范畴、是否符合食品卫生法的要求,没有将夏枯草作为原料使用。
中医:
没有接触过夏枯草导致胃溃疡的病例
11日在国家卫生部举行违法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发布会,有记者在提问时称,最近媒体报道,杭州有消费者长期饮用王老吉凉茶以后出现胃溃疡,医生诊断证明该患者胃寒,怀疑与王老吉凉茶原料中一味中药材———夏枯草有关。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广州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的广州知名中医杨群玉教授,距其向记者透露,夏枯草确实是一味药性较为寒凉的中草药,因此她在使用该草药的时候也是十分谨慎并且使用不多。而至于由于服用夏枯草导致胃溃疡的病例,她至今没有接触过。但是,由于夏枯草比较寒凉,因此如果有胃部疾病,如胃寒凉的人确实就不适合服用,就连凉茶也不应该饮用。
而记者采访了另外一名中药药剂师则表示,目前来说,国家对患者使用药物后的不良反应的监管是十分严格的。所有的医院,只要出现了任何一例患者在服药后出现不良反应或者过敏症状都必须由专人跟踪并统计上报有关部门。因此,国家卫生部所提及的有患者怀疑在饮用王老吉后出现胃溃疡,怀疑与当中添加的夏枯草有关,这也是有可能的,但是,这样的不良反应暂时没有在她的从业经历中碰到过。
小鸟飞翔
第2楼2009/05/19
面对《食品安全法》“免死金牌”尚管用否
据了解,夏枯草不是《食品卫生法》允许加入食品中的药物,而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中,也没有将夏枯草列为可作为食品的药材。
对于在产品中添加“夏枯草”是否违反《食品卫生法》及相关法律的争议其实已经由来已久。近年来,已有多个消费者以此为由状告王老吉违规添加“夏枯草”的案例已经屡见不鲜。不过王老吉都以2005年卫生部卫监督发(2005)169号《关于王老吉凉茶有关问题的批复》作为“免死金牌”。
该批复同意了《关于普通食品添加夏枯草有关问题的请示》,其内容为“在食品卫生法生效以前,传统上把药物作为添加成分加入,不宣传疗效并有30年以上连续生产历史的定型包装食品品种,可以经售。”按照该请示的内容,王老吉凉茶开始于1828年,已经有100多年的历史,所以该饮料中添加夏枯草,没有违法。
尽管如此,从今年6月1日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对王老吉来说又是另一重困难。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夏枯草目前并不在国家允许添加在食品中的药食同源的药材名单中,这是否意味着从6月1日《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后,如果王老吉再添加夏枯草,就是违法呢?《关于普通食品添加夏枯草有关问题的请示》这一“免死金牌”能管用么?
“与《食品安全法》进行对照,显然与2005年王老吉所拿到的《批示》自相矛盾,”广东某著名凉茶连锁负责人在接受信息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要解决争议,《食品安全法》应该出台细则解释像夏枯草这样一些非药食同源的但沿用了几十年的原料是否能继续用到食品中去,或由卫生部出台细则对与夏枯草有同等争议的原料在食品中的使用作进一步的细化。
信息时报记者 幸琦昕 黄丽嫦 周芳 李星慧
(责任编辑:高瑞)
小鸟飞翔
第4楼2009/05/19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
卫法监发[2002]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现印发《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见附件),并规定如下:
一、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的物品(或原料)是我国新研制、新发现、新引进的无食用习惯或仅在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按照《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食品添加剂的,按照《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真菌、益生菌等物品(或原料)的,按照我部印发的《卫生部关于印发真菌类和益生菌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84号)执行。
四、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国家保护动植物等物品(或原料)的,按照我部印发的《卫生部关于限制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160号)、《卫生部关于限制以甘草、麻黄草、苁蓉和雪莲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188号)、《卫生部关于不再审批以熊胆粉和肌酸为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的通告》(卫法监发[2001]267号)等文件执行。
五、申报保健食品中含有动植物物品(或原料)的,动植物物品(或原料)总个数不得超过14个。如使用附件1之外的动植物物品(或原料),个数不得超过4个;使用附件1和附件2之外的动植物物品(或原料),个数不得超过1个,且该物品(或原料)应参照《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GB15193.1-1994)中对食品新资源和新资源食品的有关要求进行安全性毒理学评价。
以普通食品作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六、以往公布的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
2、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
3、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
二OO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抄送:国家经贸委、国家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海洋局、国家药监局、海关总署、有关新闻单位
附件1 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
(按笔划顺序排列)
丁香、八角茴香、刀豆、小茴香、小蓟、山药、山楂、马齿苋、乌梢蛇、乌梅、木瓜、火麻仁、代代花、玉竹、甘草、白芷、白果、白扁豆、白扁豆花、龙眼肉(桂圆)、决明子、百合、肉豆蔻、肉桂、余甘子、佛手、杏仁(甜、苦)、沙棘、牡蛎、芡实、花椒、赤小豆、阿胶、鸡内金、麦芽、昆布、枣(大枣、酸枣、黑枣)、罗汉果、郁李仁、金银花、青果、鱼腥草、姜(生姜、干姜)、枳椇子、枸杞子、栀子、砂仁、胖大海、茯苓、香橼、香薷、桃仁、桑叶、桑椹、桔红、桔梗、益智仁、荷叶、莱菔子、莲子、高良姜、淡竹叶、淡豆豉、菊花、菊苣、黄芥子、黄精、紫苏、紫苏籽、葛根、黑芝麻、黑胡椒、槐米、槐花、蒲公英、蜂蜜、榧子、酸枣仁、鲜白茅根、鲜芦根、蝮蛇、橘皮、薄荷、薏苡仁、薤白、覆盆子、藿香。
附件2 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
(按笔划顺序排列)
人参、人参叶、人参果、三七、土茯苓、大蓟、女贞子、山茱萸、川牛膝、川贝母、川芎、马鹿胎、马鹿茸、马鹿骨、丹参、五加皮、五味子、升麻、天门冬、天麻、太子参、巴戟天、木香、木贼、牛蒡子、牛蒡根、车前子、车前草、北沙参、平贝母、玄参、生地黄、生何首乌、白及、白术、白芍、白豆蔻、石决明、石斛(需提供可使用证明)、地骨皮、当归、竹茹、红花、红景天、西洋参、吴茱萸、怀牛膝、杜仲、杜仲叶、沙苑子、牡丹皮、芦荟、苍术、补骨脂、诃子、赤芍、远志、麦门冬、龟甲、佩兰、侧柏叶、制大黄、制何首乌、刺五加、刺玫果、泽兰、泽泻、玫瑰花、玫瑰茄、知母、罗布麻、苦丁茶、金荞麦、金樱子、青皮、厚朴、厚朴花、姜黄、枳壳、枳实、柏子仁、珍珠、绞股蓝、胡芦巴、茜草、荜茇、韭菜子、首乌藤、香附、骨碎补、党参、桑白皮、桑枝、浙贝母、益母草、积雪草、淫羊藿、菟丝子、野菊花、银杏叶、黄芪、湖北贝母、番泻叶、蛤蚧、越橘、槐实、蒲黄、蒺藜、蜂胶、酸角、墨旱莲、熟大黄、熟地黄、鳖甲。
附件3 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
(按笔划顺序排列)
八角莲、八里麻、千金子、土青木香、山莨菪、川乌、广防己、马桑叶、马钱子、六角莲、天仙子、巴豆、水银、长春花、甘遂、生天南星、生半夏、生白附子、生狼毒、白降丹、石蒜、关木通、农吉痢、夹竹桃、朱砂、米壳(罂粟壳)、红升丹、红豆杉、红茴香、红粉、羊角拗、羊踯躅、丽江山慈姑、京大戟、昆明山海棠、河豚、闹羊花、青娘虫、鱼藤、洋地黄、洋金花、牵牛子、砒石(白砒、红砒、砒霜)、草乌、香加皮(杠柳皮)、骆驼蓬、鬼臼、莽草、铁棒槌、铃兰、雪上一枝蒿、黄花夹竹桃、斑蝥、硫磺、雄黄、雷公藤、颠茄、藜芦、蟾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