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 | 标示要点 |
5.8 安全标识 | 5.8.1 植物性鲜活农产品、食用菌产品经检验合格可标示“本产品农药残留、重金属含量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动物性鲜活农产品经检验合格可标示“本产品兽药残留及其他安全指标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 |
5.8.2 鲜活畜禽产品应有检疫合格标识。 | |
5.8.3 养殖动物防疫标识应遵照NY/T938的规定。 | |
5.8.4 若在鲜活农产品生产、加工、贮藏、配送、销售过程中使用了防腐剂、保鲜剂及违禁物质时,应注明所使用物质的名称。 | |
5.8.5 若鲜活农产品中含有致敏成分、毒性物质或其他由于使用或食用不当可能危及健康和安全的物质,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 |
5.8.6 一些含天然毒物的水产品,如“河豚”,应在醒目位置标明“有毒”,并在销售时附带书面的正确处理和烹饪方式。 | |
5.8.7 经过辐照的鲜活食用农产品,其包装上应贴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辐照食品标签标识,并标注中文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