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4789.15-2016进行细化,指导微生物实验室霉菌和酵母计数检测具体操作。
2. 适用范围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食品、化妆品及一次性筷子中霉菌和酵母菌的计数。
3. 设备及材料
冰箱、霉菌培养箱、拍击式均质、显微镜、电子天平、高压灭菌器及其他灭菌和常规检测用器皿、材料。
4. 培养基及试剂
生理盐水(0.85%氯化钠溶液)
孟加拉红培养基或马铃薯葡萄粮琼脂
5. 检验程序
6. 操作步骤
6.1 1:10样品匀液制
以生理盐水做样品稀释液。
6.1.1食品样品
样品适宜时,取25g/ml样品加入装有225ml稀释液的均质袋中,用拍击式均质器充分混匀;如果样品硬度较大,不宜使用拍击式均质器时,取25g样品加入装有225ml稀释液的椎形瓶中充分振摇,制成1:10样品匀液。
6.1.2 化妆品样品
油性液体,取10g/ml样品,先加入5ml灭菌石腊混匀,再加10 ml灭菌吐温80,42℃水浴,加75ml灭菌生理盐水,拍击均质1min,制成1:10样品匀液;
水溶性液体、膏、霜、粉剂等,称10 g样品加90ml灭菌生理盐水,拍击均质1min,制成1:10样品匀液;
疏水性膏、霜及眉笔、口红等,称10 g/ml样品加10 ml灭菌液体腊和10 ml灭菌吐温80,再加入70 ml灭菌生理盐水,拍击均质3 min,制成1:10样品匀液。
6.1.3 一次性筷子样品
取一次性筷子25g(通常取6双,表面积约为50平方厘米)加入装有225ml稀释液的无菌袋中充分振摇,作为1:10的样品匀液。
6.2 样品匀液稀释
用移液枪取1ml 1:10的样品匀液注入装有9ml稀释液的试管中,另换一个枪头,反复吹吸,制成1:100样品匀液。按此法依次制备10倍递增稀释的系列样品匀液。
根据对样品污染状况的估计,选择2-3个适宜稀释度(液体样品可包括原液),在进行10倍递增稀释的同时,每个稀释度分别吸取1ml样品匀液加入2个无菌平皿内。同进分别取1ml样品稀释液加入2个平皿作空白对照。
6.3 倾注平皿
将冷却至46℃的孟加拉红培养基倾注平皿,及时转动平皿使培养基和样品匀液混合均匀。
注意:孟加拉红培养基可置46±1℃的水浴箱中保温,但不应超过4小时。凝固后的培养基只可复溶一次,否则将影响培养基质量。
6.4 培养
待琼脂凝固后,将平皿倒置,于28±1℃霉菌培养,3天后观观察,5天记录结果。
6.5 计数
肉眼观察,选取菌落数在10-150CFU的平板计数。根据检测要求,计数霉菌和酵母的总和或分别计数霉菌数和酵母数。霉菌、酵母和细菌的菌落鉴别可参照以下方法。
6.5.1肉眼观察菌落特征
通常情况下肉眼观察,霉菌、酵母、细菌三种菌落在孟加拉红培基上的特征如下:
霉菌菌落 |
绒毛状、棉絮状、蛛网状。具有菌丝体,菌落较大,扁平,较干燥。颜色多样,白色、黑色、黄色多见,菌落正反面的颜色和边缘与中心的颜色常不一致,菌落周围有晕圈。 |
酵母菌菌落 |
菌落较细菌大且厚,质地均匀,正反面和边缘、中央部位的颜色均一。光滑、湿润、常带黏性,菌落多为乳白色,少数为红色,个别为黑色。培养时间较长时可呈皱缩状,表面较干燥。位于琼脂内的菌落,可呈铁饼形、三角形及多角形。 |
细菌菌落 |
由于受到抑制,通常会很小,红色,常呈橄榄形。 |
6.5.2 低倍镜观察菌落边缘形态
肉眼观察菌落形态无法区别孟加拉红培养基上酵母和细菌时,可用低倍普通光学显微镜观察平板表面菌落边缘较薄较透光的部分,在边缘能看到细胞的是酵母,看不见的则是细菌。
霉菌菌落 |
边缘可见明显的菌丝体。 |
酵母菌菌落 |
边缘较规整,调节聚焦螺旋可见到细腻如细沙的结构。若无法确认可用接种针从边缘稍稍刮开菌落,即可在镜下见到卵圆形的细胞。 |
细菌菌落 |
菌落紧密,边缘整齐,不易透光,看不到细沙粒样的结构。 |
6.5.3 染色法观察
挑取菌落用亚甲基蓝或革兰氏染色,酵母菌霉菌在低倍镜下即可见到细胞或菌丝,而细菌不可见,无菌丝的酵母体积较大,在40倍显微镜下清晰可见,细菌则需在油镜下才能清楚观察。
7. 结果记录与报告
7.1 结果记录
计算两个平板菌落的平均值,再将平均值乘以相应的稀释倍数计算。
7.1.1 若所有平板上菌落数均大于150CFU,则对稀释度最高的平板进行计数,其他夹板可记录为多不可计,结果按平均菌落数乘以最高稀释倍数计算。
7.1.2 若所有平板上菌落数均小于10CFU,则按稀释度最低的平均菌落数乘以稀释倍数计算。
7.1.3 若所有稀释度平板均无菌落生长,则以小于1乘以最低稀释倍数计算;如为原液,则以小于1计数。
7.2 报告
7.2.1 菌落数在100以内时,按“四舍五入”原则修约,采用两位有效数字报告。
7.2.2 菌落数大于或等于100时,可将前3位数字采用“四舍五入”原则修约,取前两位数字,后面用0补齐位数表示结果(例如:结果为1210可表示为1200);也可采用两位有效数字乘以10的指数形式来表示(例如:结果为1210可表示为1.2*103)。
7.2.3 称重取样以CFU/g为单位,体积取样以CFU/ml为单位。
7.2.4 根据检测要求分别报告霉菌和酵母数,或报告霉菌和酵母总数。
8. 参考文件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4789.15-2016
《一次性筷子 第1部分 木筷》 GB19790-2005
《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 GB 7918-19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