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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楼2019/02/21
CNAS-CL01标准的5.1条强调了“实验室应为法律实体,或法律实体中被明确界定的一部分,该实体对实验室活动承担法律责任”,RB/T214标准要求“应是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说的都是同一个意思,即实验室应该是独立法人或独立法人之下的一部分。其核心是强调对检测结果可能产生的后果或风险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实验室是独立法人,一旦因检测结果的错误给顾客或社会产生了非预期的不良后果,可以依法追究法人的法律责任。但如果实验室是独立法人之下的一部分,这种法律责任该由谁承担,就必须明确确定。
确定的方式在RB/T214的4.1.1条规定“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经所在法人单位授权”。以企业为例,下设的实验室要进行计量认证,企业的法人就应该书面授权实验室的最高领导为法人代表,即实验室主任为企业法人代表,授权实验室管理层对检验检测活动负全责,独立处理实验室业务,承担法律责任,不受企业利益任何干预。CNAS-CL01所说的“法律实体中的一部分”必须“被明确界定”,也就是指法人下属的实验室要进行实验室认可,其负责人就必须被独立法人明确“授权”,就是5.2条所要求的“实验室应确定对实验室全权负责的管理层”,即法人应授予实验室的管理层“全权负责”实验室检验检测活动,包括实验室的资源管理等,授权实验室管理层全权承担检验检测活动方面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