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云
第1楼2020/12/11
1、通常情况下,行业、地方标准升版为国家标准(即下级标准升格为上级标准)都是“首次发布”,而不是“替代”的关系。只有同级标准的修订,才会出现“替代”的关系。所以说这种情况下,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或行业标准共存的现象,应该说是不正常的,除非下级标准严于上级标准(即技术上不能被上级标准所覆盖)。新《标准化法》有如下规定:
第二十条 国家支持在重要行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等领域利用自主创新技术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二十一条 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及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废止相关标准;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社会团体、企业制定的标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废止相关标准,并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利用标准实施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下级标准没有及时宣布废止,往往是因为在上级标准发布与实施过渡期内,没有及时跟进处理的缘故。
2、“强制性标准”通常都是涉及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的标准。除此之外,都应该属于“推荐性标准”。在境内,标准的层级通常是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逐级递降,技术严苛程度则逐级递升。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地方标准通常情况下属于“推荐性标准”,只有产品质量安全、卫生方面的地方标准,在本地域内属于“强制性标准”。
3、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下,有可能会出现多个地方、部门编制颁布相同的标准的情况。如:
JJF(苏)95-2010 数字温度计校准规范
JJF(川)139-2017 数字温度计校准规范
JJF(黔)43-2020 数字温湿度计校准规范
JJF(新)06-2017 数字温湿度计校准规范
JJF(冀)3004-2019 数字温湿度计校准规范
JJF(军工)165-2017 数字温湿度计校准规范
这种情况下,这些标准在本地域(或部门)内,属于约定采用,其他地域(或部门)属于自愿采用。
3、如果在产品标准的“规范性引用文件”部分指定了带年号的标准,通常表示随后的修订版不适用于本标准。但如果该部分有“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最新版本”的表述(如:GB 19083-2010、GB/T 20473-2006),则完全有可能新旧标准共存(或新标准替代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