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信息网APP
选仪器、听讲座、看资讯

政府采购招投标相关知识问答(254)

综合仪器采购

  • 问:采购单位对招标结果不满意,可以废标吗?
    答:不可以。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就是说,采购人只能按顺序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不能通过自己的意愿自由选择,不能想废就废。
    +关注 私聊
  • wccd

    第1楼2021/03/14

    应助达人

    一旦中标,就必须履行合同,否则就是违法行为。这样是会吃官司或受惩罚的。

0
    +关注 私聊
  • jjchan48

    第2楼2021/03/24

    采购单位对招标结果不满意,不可以废标。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必须履行合同,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0
  • 该帖子已被版主-wccd加5积分,加2经验;加分理由:讨论
    +关注 私聊
  • wccd

    第3楼2021/03/31

    应助达人

    若第一家中标单位因某些原因被迫放弃,可以顺延第二家供应商中标,但仍不能废标。

    jjchan48(jjchan48) 发表:采购单位对招标结果不满意,不可以废标。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必须履行合同,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0
举报帖子

执行举报

点赞用户
好友列表
加载中...
正在为您切换请稍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