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解释有一定的道理,可能考虑到校准曲线,校准曲线的核查以及报告限等是与方法的选择和确认的主题更切合。
但其实日常工作中,针对校准曲线的核查往往就是归属于设备的期间核查范畴,放在这个条款中也无不妥之处啊。
检测老菜鸟(v3295053) 发表:A002:2020为何将旧版的条款6.4.10.2关于期间核查的内容移至7.2.1.1(方法的选择和确认),个人觉得这点不太合理,大家是怎么认为呢?
合理。其实这两个的侧重点不同,一个是设备的期间核查,在设备栏,一个是方法的质量控制,在方法栏。
但是这两个的作用其实都是一样的,验证仪器是否稳定,是否符合方法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