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韵
第3楼2021/08/31
谢谢您的回复。非强检的计量器具可以由使用者根据自己的使用情况制定校准周期对吧,那我们计量股的同志根据校准报告上面的复校日期来判定人家的计量器具没有及时送检是错误的。
年韵
第4楼2021/08/31
谢谢您的回复。现在我们县里的检验检测机构都是按校准报告上面的复校日期请第三方校准机构来校准,费用高,问了一下几个检验检测机构,一年这一块的费用达到大几万,仪器好象也不是很多。象这样的话他们可以做期间核查来确定校准周期可以吧?我想咨询您一下有没有规范校准这一块的法规或规章。另外我求助的第二个问题,您能给我解答一下吗?象我说的那种情况是出具检定证书还是校准报告?
JOE HUI
第5楼2021/08/31
可以按照测量仪器的实际使用情况确定校准周期,直接根据复校日期判定送检单位没有及时送检这个也要分情况,按照CNASCL01中7.8.4.3校准证书不应该包含校准周期日规定,除非已经与客户达成协议.其二有些设备可能到期后封存不用,等到下次使用时候再开启送检后使用,好有一些设备由于特殊情况(比如疫情导致封城无法送检),可以内部先做期间核查等
路云
第8楼2021/08/31
1、关于“复校时间间隔”的问题,除了CNAS-CL01:201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第7.8.4.3条给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外,在配套的认可应用准则CNAS-CL01-A025:201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校准领域的应用说明》对基本认可准则的该条款进行的进一步的说明(见下图)。
2、您首先应该理清法制计量的“非强制检定”与非法制计量的市场行为“校准”的区别。前者的合格判据是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计量要求,所以必须给出合格与否的结论,合格的必须依据检定规程给出“有效期”;后者的合格判据不是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计量要求,而是使用场合对测量设备的预期使用的计量要求,所以《校准证书》不进行合格判定(不给出合格与否的结论),原则上不给出“复校时间间隔”的建议。
另外一点,当国家、地方、行业或部门没有现行有效的检定规程时,无论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专项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也无论是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还是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都不可能出具《检定证书》,因为此类所谓的“检定”无据可依。非强检就是非强检,不是因为在强检目录里,就非得以“非强制检定”方式溯源。以“校准”方式溯源也是可以的,关键是看合格判据究竟是什么。强检器具不光要看是否在强检目录里,还要看其用途是否用于医疗卫生、贸易结算、安全防护、环境监测四个方面。
年韵
第10楼2021/09/01
路去老师,谢谢您的回复。计量器具分为强检和非强检,强检的必须依据检定规程来检定然后出具检定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非强检的可以依据检定规程出具检定证书或者依据校准规范出具校准报告对不?然后就是强检的有检定周期,非强检的由使用者根据使用情况来确定对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