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E HUI
第2楼2022/02/16
多场所不可以共用设备,如果不新购买可以考虑租赁,但检验检测机构使用非本机构的设施和设备时,应确保满足rb/t214-2017 4.4.1要求。仪器设备必须要纳入到机构的管理体系中去 其次
CNAS允许实验室租用设备进行CNAS认可,但是要满足以下条件:
1.租用设备的管理纳入实验室的管理体系;
2.实验室必须能够完全支配使用;
完全支配指的是:
1)租用的设备要由实验室的人员进行操作;
2)对租用的设备要由实验室进行维护,并能控制其校准状态;
3)实验室对租用设备的使用环境、设备的贮存要能进行控制;
3. 租用设备的使用权必须完全转移,并在申请人的设施中使用
1)设备的租赁期限要至少能够保证实验室在认可期限内使用。
2)不允许同一台设备在同一时期由不同实验室租用而申请或获得认可。
很沉
第9楼2022/02/16
我是觉得 多场地实验室,应该还是属于同个实验室(具体看认可方式),管理体系和管理方式是不变的。但由于设备的特殊性,搬动会影响精确性,因此要重新计量,而且涉及到使用冲突的问题,故不能。但对于空气采样设备、风速计这种直读设备,应该不受这个限制才对。
个人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