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云
第3楼2022/03/29
1、CNAS对判定标准,不是“认可”,而是“确认”。CNAS只对检测标准方法进行认可。
2、如果产品标准只有判定标准,未包含检测方法,而实验室依据获认可的检测标准方法进行检测,又需要依据该产品标准对检测结果进行符合性判定,那么根据第6.2条之规,就需要对该判定标准申请“确认”(而不是“认可”)。
3、如果产品标准中已包含了检测方法(已获CNAS认可),则不需要单独再申请判定标准的“确认”。
4、“判定规则”与“判定标准”是两码事,前者是对检测结果进行符合性判定时,如何考虑不确定度对检测结果的影响具体操作规定。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需要,以及风险承受的能力,参阅CNAS-TRL-010:2019《测量不确定度在符合性判定中的应用》制定。
路云
第10楼2022/03/30
这不就是楼主截图中的第6.3条所说的情况吗。申请的检测能力认可,所依据的检测方法标准代号,不就是与这份判定标准的代号是同一份标准吗。是不是可以反向思维,视为检测方法标准中,包含了“判定标准”。如果产品标准A中未包含检测方法,检测依据是引用指向另外的检测标准方法B,那么依据B申请检测能力认可时,如果要对检测结果,依据产品标准A的“判定标准”进行符合性判定时,就应该将A同时申请“确认”(而不是“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