锲成CNAS/CMA
第4楼2022/04/06
咱们先看看准则对意见和解释的要求:
CNAS-CL01:2018 7.8.7.1:“ 实验室应将意见和解释的依据制定成文件。”
CNAS-CL01-G001 2018 7.8.7.1: “实验室可以选择是否做出意见和解释,并在管理体系中予以明确,并对其进行有效控制,包括合同评审。
注 1:根据检测或校准结果,与规范或客户的规定限量做出的符合性判断,不属于本准则所规定的“意见和解释”。“意见和解释”的示例:
? 对被测结果或其分布范围的原因分析,比如在环境中毒素的检测报告中对毒素来源的分析;
? 根据检测结果对被测样品特性的分析;
? 根据检测结果对被测样品设计、生产工艺、材料或结构等的改进建议。
注 2:在校准报告中,一般不需要做出意见和解释。CNAS 暂不开展对校准结果的意见和解释能力的认可。必要时,CNAS 将根据客户需求和相关技术专家的意见,修订此政策。
注 3:对于检测活动,实验室如果申请对某些特定检测项目的“意见和解释”能力的认可,应在申请书中予以明确,并说明针对哪些检测项目做出哪类的意见和解释,并提供以往做出“意见和解释”时所依据的文件、记录及报告。相关人员能力信息应随同申请一同提交。实验室人员如果仅从事过相关的检测活动,而不熟悉检测对象的设计、制造和使用,则不予认可其“意见和解释”能力。”
这里面涉及几个问题:
1. 实验室是否搞清楚了什么是“意见和解释”,意见和解释一般是检测结果不合格时,给送测方提供产品改进意见的,不是对报告数据做“解释”或者判定;
2. 确定实验室是否真的需要做意见和解释,绝大多数实验室是不需要做意见和解释的
3. 意见和解释人员是否符合要求,意见和解释人员既要懂检测,还有懂产品的设计研发、生产和使用,实验室有没有这样的人才?
4. 如果确定要做意见和解释,是否在申请书中明确了,针对哪些检测项目做出哪类的意见和解释?意见和解释依据什么文献、技术资料、作业指导书等等,曾经对那些记录和报告做了意见和解释?
锲成CNAS/CMA
第7楼2022/04/06
个人认为,第4~8项不属于CNAS所说的“意见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