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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张家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等8家园区命名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生态工业园区)的通知

环境监测政策法规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厅(局)、商务厅(委、局)、科技厅(委、局):

      根据《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和《关于公布第二批全国创建示范活动保留项目目录的通告》的有关规定,生态环境部、商务部、科技部(以下简称三部门)组织对张家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暨空港经济区等8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开展了验收。经三部门研究,决定同意张家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等8家园区命名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生态工业园区)。

      请地方有关部门加大对园区建设的指导和管理力度,积极支持园区创新发展。请各有关园区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坚持新发展理念,开展园区减污降碳协同创新,持续完善园区生态工业链网,不断总结先进经验模式,深化交流与宣传,积极发挥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为协同推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科技部

    2022年11月25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2年11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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