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E HUI
第1楼2023/10/14
楼主,实施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排污登记信息不包括自行监测相关内容。其他环境管理要求明确进行自行监测的,排污单位应执行相关要求。可参考如下:
排污登记单位的自行监测
三大污染防治法中,对于自行监测的范围,水和噪声是明确排污许可单位展开自行监测,但是大气只规定排放工业废气的单位或者经营者,没有加排污许可的帽子。
从各污染防治法角度考虑:1、工业废水:在《水污染防治法》范畴内排放工业废水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管理单位需要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因此排放工业废水即需要进行自行监测。2、工业废气:在《大气污染防治法》范畴内排放工业废气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企事业单位需要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进行监测。因此排放工业废气即需要进行监测。
3、工业噪声:在《噪声污染防治法》范畴内,排放工业噪声的单位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表,排污许可管理单位需要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因此排放工业噪声的排污许可单位需要开展自行监测,排污登记单位未明确要求。[div]《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div]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是排污单位进行自行监测的规范,也就是《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所说的“标准规范”。虽然其是HJ名义发布的,但是介于三大污染防治法中均有相应的赋权条款,因此我们将其作为具有强制效力的标准来对待。
1、这些标准中,从名字来看,其没有限于“排污许可”,而是针对所有的排污单位,因此从指南的发布看,排污登记单位并未被排除在自行监测的范围之外。
2、《技术指南》中不论是总则还是针对行业的标准,其适用范围均写的是“排污单位可参照本标准在生产运行阶段……开展监测”或“本标准适用于XX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其内的表述也皆是“排污单位”非“排污许可单位”。
3、《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在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中,明确“排污单位应查清所有污染源,确定主要污染源及主要监测指标,制定监测方案。”
从排污许可相关规范角度考虑: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对自行监测的要求除了“排污许可证规定”,还包括“有相关标准规范”。因此自行监测要求并未排除排污登记单位。2、《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题目和适用范围等内容中没有区分“排污许可”和“排污登记”,表述均为“排污单位”。因此排污登记单位也适用《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综上的分析,我们建议:
1、排放工业废水的排污登记单位,需要对其排放的水污染物进行自行监测;
2、排放工业废气的排污登记单位,需要对其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
3、排放工业噪声的排污登记单位,尚不明确,如《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有要求应尽量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