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云
第3楼2024/02/06
关于设备校准后回到实验室,应对校准结果进行验收的问题,想谈一点个人的经验。
1、校准需求是否得到满足;
这项工作我觉得应该在设备送校之前,在计量校准技术服务合格供应商的评审阶段进行。而不是等生米煮成了熟饭,银子都花出去了,才来看校准机构的校准能力是否满足送校测量设备的校准要求。假如此时发现不满足要求怎么办?要求校准机构退款吗?有充分的理由吗?
2、校准结果是否满足使用要求;
这一点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计量确认”(只针对以“校准”方式溯源的情况)。因为只有检测方法标准要求的测量设备计量特性,与检定规程规定的“法定计量要求”相同时(即“预期使用的计量要求”与“法定计量要求”相同),才能以“检定”方式溯源。此时承检机构出具的《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已经给出了合格与否的符合性判定结论,“合格”就代表满足预期使用要求,“不合格”就代表不满足预期使用要求。与自己进行“计量确认”进行符合性判定的效果是一致的,无需再重复做此无谓的工作。
4、是否在报告中给出了校准周期的建议,除非与客户有约定。
《校准证书》一般不给出“复校时间间隔”的建议,除非是一些特定用途,具有法制性和强制性要求的专用设备。如果是客户自己要求的,那应该在委托校准合同中,与校准机构以文本方式明确约定。
判断设备是否合格应由实验室结合校准证书和结论做出,而不应由校准供应商做出。
见上面第2点。如果这么做,《校准证书》就不可能给出“复校时间间隔”(或“校准周期”)的建议。
另外,该分享资料还忽略了一项很重要的内容,那就是校准取回后的首次“期间核查”。
首次期间核查,需要用到“核查标准”。“核查标准”分两种情况:
①已知具有溯源性特征量值的核查标准(见以上截图第6.3.2条a)款),此时可直接对校准取回后的测量设备进行首次核查,判定送校后的测量设备是否满足预期的使用要求;
②所使用的“核查标准”没有特征量值(见以上截图第6.3.2条b)款),此时所说的“立即”,并非指取回后,而是指校准完成当时。因为自校准结束后,至回到实验室期间,测量设备有可能是脱离了实验室控制,经过长途物流运输颠簸、装卸、摔碰,计量特性可能已经发生了变化。此时送校设备的计量特性,完全不是校准结束时的状态了。因此,用没有溯源性参考量值的“核查标准”进行首次核查,是发现不了送校仪器设备的计量特性已经发生了变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