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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检测机构设备校准方案

实验室认可/资质认定

  •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使用的设备应满足方法对准确度和不确定度的要求,以提供有效的结果,当测量准确度和不确定度影响结果报告有效性或为建立报告计量溯源性时应对设备进行校准。

    实验室应针对每一台使用的设备制定校准方案,并根据设备使用、维护保养和运行状态和历次校准的结果,对校准方案进行必要的复核和调整。
    制定的校准方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设备需要校准的参数,在校准之前应结合检测/校准方法的要求,明确设备需要校准的参数。

    2)设备的不确定度和准确度,检测和校准方法中规定了设备关键参数的准确度或不确定度,实验室也可以结合设备使用的情况在校准方案中明确校准参数和准确度要求。

    3)校准周期,结合校准设备使用的情况,制定校准周期。
    4)校准的供应商,可以在校准方案中明确校准供应商,选择的校准供应商应能够满足准则6.6和CNAS-CL01-GL002《测量结果的计量溯源性要求》的要求。

    设备校准后回到实验室,应对校准结果进行验收,验收依据为实验室制定的校准方案,验收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校准需求是否得到满足;

    2) 校准结果是否满足使用要求;

    3)是否产生了修正值和修正校准因子;

    4)是否在报告中给出了校准周期的建议,除非与客户有约定。

    判断设备是否合格应由实验室结合校准证书和结论做出,而不应由校准供应商做出。

    来源自:实验室质量管理微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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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检测一家亲

    第1楼2024/02/06

    应助达人

    校准方案究竟有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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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坷垃

    第2楼2024/02/06

    是一个可行性文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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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路云

    第3楼2024/02/06

    应助达人

    关于设备校准后回到实验室,应对校准结果进行验收的问题,想谈一点个人的经验。
    1、校准需求是否得到满足;
    这项工作我觉得应该在设备送校之前,在计量校准技术服务合格供应商的评审阶段进行。而不是等生米煮成了熟饭,银子都花出去了,才来看校准机构的校准能力是否满足送校测量设备的校准要求。假如此时发现不满足要求怎么办?要求校准机构退款吗?有充分的理由吗?
    2、校准结果是否满足使用要求;
    这一点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计量确认”(只针对以“校准”方式溯源的情况)。因为只有检测方法标准要求的测量设备计量特性,与检定规程规定的“法定计量要求”相同时(即“预期使用的计量要求”与“法定计量要求”相同),才能以“检定”方式溯源。此时承检机构出具的《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已经给出了合格与否的符合性判定结论,“合格”就代表满足预期使用要求,“不合格”就代表不满足预期使用要求。与自己进行“计量确认”进行符合性判定的效果是一致的,无需再重复做此无谓的工作。
    4、是否在报告中给出了校准周期的建议,除非与客户有约定。
    《校准证书》一般不给出“复校时间间隔”的建议,除非是一些特定用途,具有法制性和强制性要求的专用设备。如果是客户自己要求的,那应该在委托校准合同中,与校准机构以文本方式明确约定。
    判断设备是否合格应由实验室结合校准证书和结论做出,而不应由校准供应商做出。
    见上面第2点。如果这么做,《校准证书》就不可能给出“复校时间间隔”(或“校准周期”)的建议。
    另外,该分享资料还忽略了一项很重要的内容,那就是校准取回后的首次“期间核查”。


    首次期间核查,需要用到“核查标准”。“核查标准”分两种情况:
    ①已知具有溯源性特征量值的核查标准(见以上截图第6.3.2a)),此时可直接对校准取回后的测量设备进行首次核查,判定送校后的测量设备是否满足预期的使用要求;
    ②所使用的“核查标准”没有特征量值(见以上截图第6.3.2b)),此时所说的“立即”,并非指取回后,而是指校准完成当时。因为自校准结束后,至回到实验室期间,测量设备有可能是脱离了实验室控制,经过长途物流运输颠簸、装卸、摔碰,计量特性可能已经发生了变化。此时送校设备的计量特性,完全不是校准结束时的状态了。因此,用没有溯源性参考量值的“核查标准”进行首次核查,是发现不了送校仪器设备的计量特性已经发生了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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