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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楼2024/03/08
楼主,根据CNAS-GL001:2018《实验室认可指南》5.3受理决定反推一下,不受理情况如下:
5.3.2.1 申请人法律地位不明确;
5.3.2.2 未建立符合认可要求的管理体系或者体系未正式、有效运行6个月以上;
5.3.2.3 申请的技术能力不满足 CNAS-RL02《能力验证规则》的要求;
5.3.2.4 申请人不具有开展申请范围内的检测/校准/鉴定活动所需的足够的资源;
5.3.2.5 使用的仪器设备的测量溯源性不能满足CNAS 相关要求;
5.3.2.6 申请认可的技术能力没有相应的检测/校准/鉴定经历;
5.3.2.7 申请人申请的检测/校准/鉴定能力,CNAS 不具备开展认可的能力;
5.3.7 申请资料存在诚实性问题: a)提供的申请资料自相矛盾,或与实际情况不符,例如申请并不具备的能力。 b)管理体系文件有明显抄袭痕迹,如体系文件中涉及了实验室并不从事的活动或不存在的部门。 c)不同实验室提供的相关记录雷同,或同一实验室提供的不同时间的质量记录(如内审、管理评审记录)内容雷同。 d)实验室质量记录在笔迹、内容等方面有明显造假痕迹。 e)其他对实验室申请资料真实性有怀疑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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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楼2024/03/08
感谢回复,很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