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该观点,我实验室一直如此操作。
doxw0323 发表:当用25mL无分度吸量管移取溶液时,应记录为25.00mL。用5mL吸量管时,应记录为5.00mL。当用250mL容量瓶配溶液时,所配的溶液体积应记作250.0mL。用50rnL容量瓶时,则应记为50.00mL,这是根据容量瓶质量的国家标准所允许容量误差决定的。
如10.00mL,是四位有效数字,是用滴定管、吸量管量取的,刻度至0.1mL,估读至±0.01mL。若写成10.0mL,是三位有效数字,一般是用小量筒量取的,刻度至1mL,估读至±0.1mL。10mL则是二位有效数字,是用大量筒量取的,说明量取准确度至±1rnL即可满足化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