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lujun
第18楼2008/10/24
我是CNAS评审员,有关此题发表不是太深的意见,希望对各位有所用处:
楼上各位说的标准物质实际是标准样品。目前我们实验所用的标准样品生产单位是有关部门考核认定的,是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生产,作为使用者不一定具有对标准样品进行检查的技术力量。在ISO/IEC17025:2005中5.6.3.2款也明确,“只要技术和经济条件允许,应对内部标准物质(参考物质)进行核查”,那么,如果技术与经济不需可呢?楼上所说的评审员建议用新的去核查旧的,其实是一种“定值”,一标准物质过了有效期,如有证据表明其性能依然不变,则仍然可以使用,节省成本啊。
当然对标准物质要进行期间核查是肯定的。校准实验对标准物质的理解可能会更深入些,用以校准/检定仪器的仪器、标准器是标准物质,只是它的检测对象与检测实验室不一样,检测实验室的检测对象是产品,而它是检测实验室的检测仪器,这样当然也要进行期间核查了。
banana_hj
第21楼2008/11/19
这也正是我想问的,用新的标准物质核查已开封的,标准偏差的数值怎么确定?
mahuafeng2006
第22楼2009/06/08
[/quote]
1.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有要求的,就得做,标准物质就得搞期间核查。而不是说“既然用新标准物质标定旧的,何不如直接使用新的?”
2.专家定义的“新的标准物质”不一定是未开封的,可以是生产日期/批号最近的,用最近的标准物质与比较旧的标准物质进行比较。
3.我们的标准物质与你们的不一样,不是一个行业。但我想方法是一样的,用其中一个标准物质检测(或标定),再用另一个标准物质验证,两者的差异小于规定值(不确定度)或预估值即可。[/quote]
这里有一个很笨的问题 就是,既然我新的标准液都买 回来了,那我还用旧的做什么呢,我直接丢了不就得了,再说一般都是旧的要用完了才会买新的。其时有时候没办法时可以重测保留样,看两次测试结果差异大与不大。
andy990601
第24楼2009/06/09
1.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有要求的,就得做,标准物质就得搞期间核查。而不是说“既然用新标准物质标定旧的,何不如直接使用新的?”
2.专家定义的“新的标准物质”不一定是未开封的,可以是生产日期/批号最近的,用最近的标准物质与比较旧的标准物质进行比较。
3.我们的标准物质与你们的不一样,不是一个行业。但我想方法是一样的,用其中一个标准物质检测(或标定),再用另一个标准物质验证,两者的差异小于规定值(不确定度)或预估值即可。[/quote]
这里有一个很笨的问题 就是,既然我新的标准液都买 回来了,那我还用旧的做什么呢,我直接丢了不就得了,再说一般都是旧的要用完了才会买新的。其时有时候没办法时可以重测保留样,看两次测试结果差异大与不大。[/quote]
我也觉得可以这么做,有谁比较清楚啊,能不能帮忙说明一下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