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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yufan021

    第11楼2008/08/26

    说得很有道理,要控制采样这个源头.

    aqixin 发表:采样是个大问题,根本没有很严格的标准为依据,有的标准说的很模糊,第三方在场他也不知道采样是否符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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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迷失的精灵

    第12楼2008/08/26

    一是环境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采样时应尽量取得被监测单位的配合,主动要求其派员到场,同时还应对采样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并严格按环境方法标准的要求进行操作,不能为了图省事而违反规定程序。
      二是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可能影响勘验的真实性、客观性时,可在有第三者见证或拍照、摄像等其他方式证明的情况下,先进行勘验再通知当事人到场完善手续。
      三是设计类似监察记录的几联采样单,在现场采样时,采样人、当事人应当在采样单上签名,并将一联留置给当事人。
      四是要将监测数据及时提供给当事人,规定当事人可以在2~3日内提出异议,否则就可直接用于行政处罚等类似的各项环境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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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henliangok

    第13楼2008/08/28

    采样要有代表性,要根据现场情况采用适当的方法,采样后再与受检方确认,以便以后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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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太白金星

    第14楼2008/09/03

    能否说说具体办法?

    chenliangok 发表:采样要有代表性,要根据现场情况采用适当的方法,采样后再与受检方确认,以便以后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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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qqjianyue

    第15楼2008/09/03

    环境监测取样整个过程包含了人为因素和技术因素两方面的内容,取样的规范应该同时在这两方面下功夫:
    人为因素控制过程中,采样人员需要尽量争取行政执法人员以及企业相关人员的协助,如果不能具备,那就只好收集照片、群众意见等客观证据了;
    技术因素控制过程中,采样人员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操作规范,按照样品的不同性质进行取样,并且随时做好记录,以在今后可能出现的行政纠纷中建立技术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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