迷失的精灵
第22楼2008/10/20
你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来解决你的难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区域噪声标准》规定: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值昼间不得超过55分贝,夜间不得超过45分贝。若超过这个标准便会对人体产生危害,那么,室内环境中的噪声标准是多少呢?在1999年6月1日开始实行的《住宅设计规范》中严格规定“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内的允许噪声昼间应小于或等于50分贝,夜间应小于或等于40分贝,倘若超过这个标准,便会对人体构成危害。
对于你这种情况,可以考率请环保局的人到你的家里去测下噪声。如果造成你室内噪音超标。你可以侵犯了你的相邻权为理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排除妨害。
第一、按照你所说的租赁物的情况,严重影响生活的话,我认为你可以参照《合同法》第233条的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赁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和《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及国家建设部1988年11月1日颁布的《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88),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内的允许噪声级,白天应小于或等于50分贝,夜间应小于或等于40分贝,分户墙与楼板的空气声的计权隔声量应大于或等于40分贝,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应小于或等于75分贝。现可以租赁物的质量不符合GBJ118-88为已经造成了你的身心健康为由,随时可以解除租赁合同,因过错不在于你,所以你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不用支付违约金及没有在房间居住的房租。
第二、还有房屋内的甲醛含量及放射量一般都不能达标,以及房东一般都没有办理租赁合同登记,还可以查一下房屋的权产信息,是不是归房东所有,以及是否有权租赁,将这些与第一条所讲的作为与之谈判的法码,与房东和中介谈判,最好是请一个有经验的律师,因为这种事情是要求较高的谈判技巧的。
第三、指正一下你及上面回问题的人一个小错误,没北京市仲裁委员会这个机构,仲裁委员会不是行政单位,不是按行政划分管辖的,应当是北京仲裁委员会没有“市”,显然你们的仲裁条款对于仲裁机构没有约定清楚,应当由法院直接管辖。
参考资料:《合同法》《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88)《仲裁法》
wsy18
第25楼2008/10/20
我觉得缺乏可操作性,地方上根本就不卖这个帐。
举个例子,在上海的南浦大桥脚下路边都是高档商品楼,据环评部门测得的夜间噪声是57-62分贝,现在要改造拓宽,把道路从65米拓宽到80米,做成双层20车道,因为车道与居民楼更接近,绿化面积减少,污染显然会增加。环评的结论是可以基本保持原状在55-62分贝,某些敏感点略有超过。
因为环评的结论就已经超标了,老百姓要求有关部门实行夜间噪声小于、等于55分贝的标准,但有关方面说这是以新代老项目,只要不增加就行了。
呵呵,原来的老标准就执行不了,那新的就更不用说了。
顺便问问,只要是以新代老项目,就可以保持原来的污染吗?这种情况下环保标准对它就不能约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