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2006
第12楼2018/02/05
5.3.1 实验室或检验机构应将 CNAS 认可标识置于其签发的报告、证书首页上部适当
的位置。
5.3.2 带 CNAS 认可标识或认可状态声明的报告或证书应由授权签字人在其授权范围
内签发。
5.3.3 如果实验室或检验机构签发的报告或证书结果全部不在认可范围内或全部由分
包方完成,则不得在其报告或证书上使用 CNAS 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
5.3.4 实验室或检验机构签发的带 CNAS 认可标识或认可状态声明的报告或证书中包
含部分非认可项目时,应清晰标明此项目不在认可范围内。
5.3.5 实验室或检验机构签发的带 CNAS 认可标识或认可状态声明的报告或证书中
包含部分分包项目时,应清晰标明分包项目。实验室或检验机构从分包方的报告或证
书中摘录信息应得到分包方的同意;如果分包方未获 CNAS 认可,应标明项目不在认
可范围内。。。。。。。。。。。。。。。。。。。。。。。。。。。。。。。后面还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