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自然
第12楼2009/04/15
活到九十说的应该是GB 10767-1997 《婴幼儿配方粉及婴幼儿补充谷粉通用技术条件》标准6.3.2条款的规定:在产品的保质期内检验值与产品标签标示值的允许误差范围为蛋白质脂肪和碳水化合物的允许正负误差为15%。
而在GB 10765-1997《 婴儿配方乳粉Ⅰ》和GB 10766-1997 《婴儿配方乳粉Ⅱ、Ⅲ》5.3.2条款中规定的是:在产品的保质期内检验值与产品标签标示值的允许误差范围为蛋白质脂肪和碳水化合物的允许正负误差为10%。
在质检总局质检食监函[2006]80号《关于印发2006全国重点食品专项检查实施细则的通知》附件7“2006全国重点食品专项检查实施细则 婴幼儿配方乳粉”中规定:
六、抽样检验过程中需注意的问题
(三)标签明示值以平均值表示的产品,按GB13432-2004中附录A的规定进行判定
yzyxq
第14楼2009/04/15
第一,标签审核。标示是否符合该产品该项目的标准限量。比如标示10%,限量要求大于等于11%,那么检验也不要检验了,直接“枪毙”。
第二,符合第一条,那么可以检验了。检验结果得到后,仍然和该产品该项目的标准限量比对。比如,限量是大于等于11,标示12,检验结果10.5,那么“枪毙”。
第三,通过一、二两条,将检验结果直接和标示值比对。依据是相应产品相应项目的标签规定。比如GB 7718-2004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3432-2004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 GB 10344-2005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或者其它标准(如楼上说的婴儿乳粉标签规定)或相关的部门指令。比如限量是大于等于11,标示15,结果为11.5,标签要求是正负20%,那么依旧是不合格。这个不合格是标签不合格,是对生产商“欺诈”行为的不合格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