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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1楼2009/10/07

    食品包装市场准入制度系列谈(之十二)

    企业实地核查办法(四)
    6? 产品质量检验
    6.1检验管理
    企业应设立质量检验部门,并设置专(兼)职检验人员。对存在的质量问题,质量检验部门应具有否决权。
    企业应根据标准要求对所生产产品进行型式试验。如有委托检验项目,必须委托具有法定检验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
    6.2出厂检验
    企业应按产品标准的要求,对产品进行出厂检验,做好原始记录,并出具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6.3不合格品
    企业应制定不合格品的管理办法,对检验不合格的产品,要根据不合格的严重程度,由检验、技术、质量安全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分别做出相应处置。
    应建立销售记录,详细记录产品的销售流向,制定对已售出的不合格产品的召回制度。
    6.4退货品
    对退货品应制定退货品管理制度,对不合格退货品要按不合格品处理。
    7? 生产安全防护
    7.1安全生产
    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及实施安全生产制度,并做好有效实施记录。
    *企业在生产、运输、贮存过程中,应防止有毒化学品的污染,生产厂不得同时生产有毒化学物品。
    废水、废气、废料排放、噪声污染及卫生要求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企业实地核查时限要求
    有审查机构负责组织审查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在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全国不申请资料报送审查机构。审查机构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实地核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业,同时告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实地核查异常情况处理办法
    ①企业无正当理由,造成实地核查计划未实施的,由企业承担后果,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②审查组无正当理由,造成实地核查计划未实施的,由审查组承担后果,追究审查组长的责任和相关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由审查机构视情况另行制订企业实地核查计划,组织实地核查;
    ③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实地核查计划未实施的,由审查机构视情况另行制订企业实地核查计划,组织实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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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2楼2009/10/07

    食品包装市场准入制度系列谈(之十三)

    抽样及检验
    产品检验样品的抽取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产品特性不同,规定的抽样数量、抽样方法和运送要求也不同。
    用于产品检验的样品,一般由审查组在实地核查合格的同时进行抽取。抽取的样品应是企业的待销产品,一般在成品库内进行。抽样方法、抽样数量和抽样基数应符合产品审查细则的规定。抽样过程应有企业代表参加,抽样完成后将样品封好,对样品贴封条或加盖封印,填写抽样单。抽样人员和企业代表要在抽样单、封条上签字,并加盖企业的公章。
    样品一般由企业负责送达检验机构。检验机构收样时应认真检查样品,对有破损、变质、封条不完整、抽样单填写不明确等情况的样品拒绝接收,并及时通知审查机构。对接收的样品就作好验收记录,并由检验机构在抽样单上签章。
    对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实施产品抽封样品工作。
    产品抽样和送样的时限要求如下:
    (1)抽封样品。审查机构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实地核查和样品抽封。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2)送样。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经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该样品送达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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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3楼2009/10/07

    食品包装市场准入制度系列谈(之十四)

    申证材料汇总与审批
    审查机构按照通则和审查细则的要求对企业申报材料、审查组提交的审查文书及检验机构提交的检验报告进行汇总并审核。主要是审核企业材料是否齐全、审查材料是否规范有效,检验报告中检验项目、判定原则等是否有效,企业申请条件和产品质量是否达到规定的要求,企业申报的产品是否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等。审查机构在汇总、审核的基础上,根据每家企业的复核结果填写《审查意见书》,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对企业的审查包括企业的实地核查和对产品的检验,两项全部合格为企业审查合格,其中一项不合格即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审查机构据此对企业审查结果进行判定,并按照合格和不合格分别填写《审查报告书》及待发证企业登记表、企业审查不合格登记表。
    审查机构应当自接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审查报告书》、《审查意见书》、《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申请书》、《企业实地核查报告》、《检验报告》、待发证企业登记表、企业审查不合格登记表各一份报送全国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为便于管理,审查合格企业和审查不合格企业的材料应进行分类。
    在办理生产许可证过程中,企业发生名称变更,导致上报材料中企业名称、住所名称、生产地址名称不一致的,为提高行政许可效率、支持企业的发展,可由企业及时报送相关证明材料,允许其在许可决定前进行变更。
    审查中心对审查机构上报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复核,以核实审查机构的核查工作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产品检验机构是否具有相应的资格,企业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参与核查工作的人员是否符合规定的资质要求,并对核准的企业进行编号,最后将审查情况及复核意见报国家质检总局审定。
    时限要求:审查中心应自收到审查机构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对上报材料的复核。
    审查机构应当将企业的申请书及申请材料、《企业实地核查记录》、《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和《检验报告》等原始材料存档备查,保存期限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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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4楼2009/10/07

    食品包装市场准入制度系列谈(之十五)

    证书的领证、变更、补领与延续
    企业名称、住所名称、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住所迁移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生产许可证书遗失或者毁损的,如何办理?
    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遗失或者毁损证书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或补领申请。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应当按照许可证申请材料受理审查的规定进行材料审查。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对企业变更或补领证书申请材料的审查结果填写《变更(补领)生产许可证审查意见书》,并在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企业申请材料和《变更(补领)生产许可证审查意见书》上报审查中心,并抄报相关产品审查机构。
    审查中心自收到企业变更或补领证书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符合规定的,国家质检总局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准予变更或补领,颁发新的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规定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变更(补领)生产许可证通知书》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申请变更或补领证书的企业,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1)《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变更生产许可证申请书》或《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或在省级以上主要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4)变更时,提供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企业获证后,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如何办理?
    在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按照通则、细则的有关规定,重新申请生产许可。产品审查机构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规定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符合条件的,由国家质检总局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其发证日期以重新批准日期为准,有效期按原证书保持不变。但是,对因迁址等原因而进行了全面现场核查和发证检验的,其换发的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为自发证日期起3年。
    企业获证后,需要增项的如何办理?
    获证企业增加产品单元、规格型号、产品升级以及集团公司企业与其所属单位一起取证的、获证后增加所属单位的,应按照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办理变更手续。变更中需要重新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符合条件的,由国家质检总局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证书有效期不变。
    企业增加产品单元、规格、生产基地以及产品升级所需的材料由产品审查机构上报审查中心,主要有:
    (1)申请书;
    (2)按照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的企业实地核查报告、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3)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如何办理《生产许可证书》的延续?
    《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重新提出生产许可申请。重新申请办理生产许可的,其申请、审批程序按照通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何种情况注销生产许可?
    根据《实施办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审批机关应当注销生产许可,并办理有关手续:
    (一)生产许可有效期满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取证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三)生产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生产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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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5楼2009/10/07

    食品包装市场准入制度系列谈(之十六)

    证书的撤销、撤回、吊销与暂扣
    何种情况撤销生产许可?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审批机关应当撤销生产许可,但是撤销生产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除外: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做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生产许可的;
    (五)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的;
    (六)依法可以撤销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何种情况撤回生产许可?
    根据《实施办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审批机关应当撤回生产许可:
    (一)被许可生产的产品列入国家决定淘汰或者禁止生产的产品目录的;
    (二)被许可人不再生产被许可的产品的;
    (三)生产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导致生产许可项目依法被终止的;
    (四)依法应当撤回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何种情况吊销生产许可?
    根据《实施办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审批机关应当吊销生产许可:
    (一)未依照规定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情节严重的;
    (二)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情节严重的;
    (三)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经整改复查仍不合格的;
    (四)依法应当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何种情况下可以暂扣生产许可证?
    根据《实施办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对违法企业实施吊销或者撤销生产许可证前,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暂扣生产许可证。 暂扣生产许可证期限为7日(产品检验机构检测时间除外)。违法行为属实,依法应当吊销或者撤销许可的,许可审批机关对暂扣的证书予以收回;经调查取证决定不予吊销或者撤销许可的,对暂扣的证书应当及时退还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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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6楼2009/10/07

    食品包装市场准入制度系列谈(之十七)

    发证后企业工作:QS标志、报检、自检
    QS标志:生产许可标志属于质量标志,其作用主要有3个方面:一是表明本产品取得生产许可证,二是表明本产品经过出厂检验,三是企业明示本产品符合重要产品质量安全基本要求。政府通过对生产许可标志监督管理,有利于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有利于消费者识别,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生产许可标志按照方便企业、易于识别、便于监督的原则进行监督管理。方便企业就是,生产许可证标志由企业自行加印(贴),根据产品情况不同可以根据审查细则的规定,把生产许可标志直接印刷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易于识别就是,生产许可标志由“质量安全”英文(Quality Safety)字头“QS”组成,简洁明了。便于监督就是,监督部门可以通过生产许可标志加强对目录产品的监督管理。
    企业应在获证后12个月内在其获证产品、外包装或其产品标签上自行印(贴)QS标志。
    年度自查报告:随着时间的推移,市场竞争的变化,企业的各方面情况也会随之发生变化,原来取得生产许可证时的各种条件也可能发生变化,而这种变化可能导致企业不一定能持续稳定生产合格产品。国家质检总局为了从生产源头上把住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质量安全关,需要确认企业是否继续具备稳定生产合格产品能力,有必要及时了解和跟踪企业的变化情况。本着既能使国家对企业的有效监管,又有利于加强企业自我监督,培育企业自律意识,减轻企业负担的目的,根据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要求企业自获证之日起,每年度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自查报告,实现对企业的动态监督管理,保证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能持续稳定生产合格产品。企业对年度自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年度自查报告的内容包括:
    (1)申请取证条件的保持情况;
    (2)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等变化情况;
    (3)企业生产状况及产品变化情况;
    (4)生产许可证书、标志和编号使用情况;
    (5)获证产品出厂检验情况、关键控制检验项目检验情况以及检验比对情况(应同时提交出厂检验报告、关键控制检验项目检验报告和检验比对报告);
    (6)国家监督抽查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情况;
    (7)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求企业应当说明的其他相关情况。
    获证未满一年的企业,可以下一年度提交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工作不向企业收费。
    自检: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书》后,应当对审查细则中规定的关键控制检验项目进行检验。企业具备关键控制检验项目检验能力的,定期自行检验,并每年与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比对1次,检验机构应当向企业出具《检验比对报告》;企业不具备关键控制检验项目检验能力的,应当每3个月送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1次,检验机构应当向企业出具《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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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7楼2009/10/07

    食品包装市场准入制度系列谈(之十八)

    首批获证企业
    目前,全国已有29家优秀企业通过了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实地核查与产品检验,获得了生产许可证书。获证企业名单如下:
    北京德宝商三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上海人民塑料印刷厂
    奇妙包装(深圳)有限公司
    上海紫江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天津万华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联盛伟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高利尔(天津)包装有限公司
    北京雁栖中央化学有限公司
    利乐包装(北京)有限公司
    杭州顶正包材有限公司
    海宁长海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九洲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河南省漯河市双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佛山塑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德冠双轴拉伸薄膜有限公司
    广州市金威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宏明塑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富热灌装容器有限公司
    常州市塑料厂有限公司
    长春春和塑料包装有限公司
    珠海市中富热灌装瓶有限公司
    珠海市中富胶罐有限公司
    珠海中富鲜果汁瓶盖有限公司
    珠海市中富胶盖有限公司
    台州市日康婴儿用品有限公司
    北京华泰仿瓷制品有限公司
    天津育新塑料包装有限公司
    福州远洋塑料用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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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8楼2009/10/07

    食品包装市场准入制度系列谈(之十九)

    国家质检总局宣布8月底进入无证查处期
    食品包装、容器、工具等产品对食品安全影响重大。如,聚氯乙烯塑料生产过程中,如果聚合反应不完全,就会造成氯乙烯单体残留;聚碳酸酯塑料生产过程中,如果反应不完全,会产生双酚A;劣质复合膜袋印刷用油墨会造成苯残留,等等,都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严重危害。因此,发达国家对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产品普遍实行严格监管。食品相关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从对食品本身的单一监管,转向对食品接触材料、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质等的多方位监管;从单纯依靠产品检验的监管方式,转向对企业生产条件进行审查把关、对企业生产行为过程控制的监管。
    市场准入制度实施以后,生产企业只有通过质检部门组织的质量保证能力和生产条件审查,才可以从事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其产品才可以供食品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否则将被依法查处。截至目前,首批通过市场准入,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上海人民塑料印刷厂、北京德宝商三印刷有限公司、奇妙包装有限公司、珠海中富有限公司等29家企业,均是行业内有较大影响的优秀企业。今后食品生产企业和消费者选购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应认准标有“QS”标志的产品。
    按照审查工作进度,质检总局宣布将于2007年8月底开始,对此次列入准入范围的产品进行无证查处。进入无证查处阶段后,已经获证的企业可以正常生产;已经提出审查申请,但正在审查过程中,还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产品上标明“试制品”,并将产品批批送指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才可以出厂销售;尚未提出审查申请的企业,不得生产,食品生产企业不得使用其产品。质检总局建议广大企业尽快提出准入申请,避免因获证较晚而影响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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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ingguwu

    第19楼2009/10/07

    质检系统任务重大,权利和责任,要严格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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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楚无伤

    第20楼2009/10/07

    感觉这方面大公司重视许多
    一些小的、地方性的企业
    都不太重视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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