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的弟弟
第13楼2010/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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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涉及应该是准则里的5.8.3条。
合同评审应该是在接收样品或抽样之前,这里说的主要是样品管理的记录问题,跟合同评审没直接关系。
也可以说跟4.13.2.1扯得上一点关系,但最主要还是5.8.3
en_liujingyu
第17楼2017/03/23
不符合项的判定与法庭依法宣判相类似,不能猜想,不能推理,一定要根据“证据”宣判,如果没有证据的问题,都应该宣判“无罪”。
楼主的问题描述是“评审员审查实验室接收样品登记表时,发现有关接收样品状态一栏都没有填写。”此外没有提供更多的信息。
4.4.5条要求的是“合同评审”问题,5.8.3条要求的是要“记录异常情况”或与正常或规定条件的“偏离”。楼主提供的信息都没有涉及到。也就是说人家合同评审到底怎么做的,实验中到底有没有“异常”和“偏离”的发生,我们“审判员”不得而知,找不到做得好坏的任何证据,因此4.4.5和5.8.3这两条都不能作不符合项的依据。
板上钉钉可作为审案“铁证”的只有一点,即“实验室接收样品登记表有关接收样品状态一栏都没有填写”。审核员查到的是含有“有关接收样品状态”栏目的记录,根据CNAS-CL01(即ISO/IEC17025)的4.13.2.1条的注2可知,这种记录属于“技术记录”,这些记录应该满足“4.13.2技术记录”的要求,查该条的子条款,其中4.13.2.2条规定“观察结果、数据和计算应在产生的当时予以记录,并能按照特定任务分类识别”。证据证明,有关接收样品状态的“观察结果”都没有在产生记录的样品接收“当时予以记录”(都没有填写),造成了后期无法按照“样品状态”进行“特定任务分类识别”,因此这个不符合项应该是违反了标准的4.13.2.2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