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静
第14楼2010/03/02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保证检验检测工作公正性,推动检验检测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规定,现对实验室资质认定受理条件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各级政府部门所属的事业性质实验室应当依法设立,具有事业法人登记证;各级政府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内部实验室应经法人授权,能独立承担第三方公正检验,独立对外行文和开展业务活动,有独立帐目和独立核算。
二、企业性质实验室申请资质认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营业执照、营业范围仅限于检验检测技术业务;
2、开展的检验检测项目与投资方的其他经营活动(包括设计、研制、生产、销售、供应、安装、使用或维修等)不得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3、法人注资要达到控股要求;注册法人未担任实验室负责人的,需要按照有关规定明确法人和负责人的关系;
4、符合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规划或经检验检测任务主管部门的推荐。无检验检测任务主管部门的实验室要经所属辖区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推荐。
企业性质实验室申请资质认定除提供《山东省实验室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材料之外,还需提供“验资报告”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推荐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