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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1楼2010/04/26

    6.3.4植物油溶剂提油厂视需要应具设备:
    6.3.4.1筛选清理机
    6.3.4.2输送机
    6.3.4.3自动秤
    6.3.4.4磁铁分离机
    6.3.4.5压碎机
    6.3.4.6调理机
    6.3.4.7压片机
    6.3.4.8提油机
    6.3.4.9蒸发器
    6.3.4.10真空汽提机
    6.3.4.11脱溶剂机
    6.3.4.12烘焙机
    6.3.4.13干燥机
    6.3.4.14冷却机
    6.3.4.15粉碎机
    6.3.4.16萃取液过滤机
    6.3.4.17矿物油吸收塔
    6.3.4.18矿物油汽提塔
    6.3.4.19冷凝器与热交换器
    6.3.4.20锅炉
    6.3.4.21排风器
    6.3.4.22作业控制设备
    6.3.5植物油压榨油厂视需要应具设备:
    6.3.5.1筛选清理机
    6.3.5.2输送机
    6.3.5.3磅秤
    6.3.5.4调理机
    6.3.5.5压片机(视需要设置,如黄豆加工)
    6.3.5.6压榨机
    6.3.5.7过滤机
    6.3.5.8粉碎机
    6.3.5.9排风器
    6.3.6精制油精炼油制炼厂视需要应具设备:
    6.3.6.1胶质调理机
    6.3.6.2离心分离机
    6.3.6.3真空干燥机
    6.3.6.4脱气槽
    6.3.6.5真空帮浦或真空产生设备
    6.3.6.6过滤机
    6.3.6.7预热机槽
    6.3.6.8冷却机
    6.3.6.9软水设备
    6.3.6.10包装设备
    6.3.6.11作业控制设备
    6.3.6.12必要时,宜设脱酸、水洗、脱色、脱臭及氢化与冬化有关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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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2楼2010/04/26

    6.3.7动物油脂工厂视需要应具设备:

    6.3.7.1熬制油厂:

    6.3.7.1.1切(碎)肉机

    6.3.7.1.2熬油锅

    6.3.7.1.3过滤机

    6.3.7.1.4冷却槽

    6.3.7.1.5计量器

    6.3.7.1.6排风设备

    6.3.7.1.7锅炉

    6.3.7.1.8冷藏库

    6.3.7.2精制油精炼油厂:同精炼油厂视需要应具设备。

    6.3.8人造奶油、烤酥油工厂视需要应具设备:

    6.3.8.1一贯作业人造奶油、烤酥油工厂

    6.3.8.1.1同精炼油厂视需要应具设备。

    6.3.8.1.2氢化设备及有关设施

    6.3.8.1.3催化剂过滤机

    6.3.8.1.4乳化糟(间接加热式)

    6.3.8.1.5灭菌槽(间接加热式)

    6.3.8.1.6急冷捏和机(附设冷冻机)

    6.3.8.1.7计量器与灌充机

    6.3.8.1.8热水与冰水设备

    6.3.8.2购置精炼油为原料之调制油脂工厂:同一贯作业人造奶油、烤酥油工厂视需要应具设备6.3.8.1.26.3.8.1.8之各项设备。

    6.4生产设备注意事项

    6.4.1前处理设备:处理油脂原料应能充分去除原料中之外来杂物及有害物质。

    6.4.2提油设备:使用溶剂正己烷提油时,应注意充分去除豆粕及原油中之正己烷。

    6.4.3过滤、水洗设备:助滤剂使用硅藻土时,应能防止其混入制品中。

    6.4.4脱胶中和设备

    6.4.4.1与油脂及酸接触部分应使用耐蚀性材料,以防止溶出金属混入产品中。

    6.4.4.2对于所使用之碱或酸应能充分去除或中和之设备。

    6.4.5脱色设备:脱色采用酸性白土或活性炭时,应能充分防止其混入制品中。若经氢化时应注意去除镍催化剂。

    6.4.6脱臭设备

    6.4.6.1加热装置务使用高压蒸汽。

    6.4.6.2若使用热媒加热装置,其材料、构造应能完全防止热媒的泄漏。

    6.4.6.3添加抗氧化物及硅酮树脂,能确实控制添加量。

    6.4.7脱腊设备

    6.4.7.1助滤剂采用硅藻土时,能充分防止其混入制品中。

    6.4.7.2若使用冷媒冷却装置,其材料、构造应能完全防止冷媒的泄漏。

    6.4.8贮槽设备:贮存槽及管件材料以不锈钢、铁、铝为宜,不得使用铅及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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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3楼2010/04/26

    6.4.9包装设备

    6.4.9.1充填量要确实,密封要完整。

    6.4.9.2所标之制造年月日要很清楚明了。

    6.4.10各种主要机械设备应有操作说明书。

    6.4.11工厂应有一套预防保养制度。

    6.4.12锅炉及高压力容器要有合格证。

    6.4.13主要设备应悬挂操作顺序说明。

    6.4.14作业场所宜装有自动照明灯。

    6.4.15各楼梯角落应有紧急疏散指示方向标示。

    6.5品管设备

    食用油脂工厂视需要应具备之检验设备如下:

    6.5.1溶剂提油厂或压榨油厂

    6.5.1.1分析天秤(感度0.1毫克以下)。

    6.5.1.2样品粉碎机

    6.5.1.3水分测定器

    6.5.1.4干燥箱

    6.5.1.5干燥器

    6.5.1.6水浴槽

    6.5.1.7溶剂泄漏测定器(限于溶剂提油厂)

    6.5.1.8加热器

    6.5.1.9蒸馏装置

    6.5.1.10真空烘箱

    6.5.1.11索氏抽油装置

    6.5.1.12pH测定器

    6.5.1.13恒温槽

    6.5.1.14夹杂物测定筛

    6.5.1.15高温炉

    6.5.2熬制油厂

    6.5.2.1分析天秤(感度0.1毫克以下)

    6.5.2.2样品粉碎机

    6.5.2.3水分测定器

    6.5.2.4干燥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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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4楼2010/04/26

    6.5.2.5干燥器

    6.5.2.6水浴槽

    6.5.2.7真空烘箱

    6.5.2.8索氏抽油装置

    6.5.3精制油精炼油厂

    6.5.3.1比重计(瓶)

    6.5.3.2折射计

    6.5.3.3水分测定计

    6.5.3.4颜色测定计

    6.5.3.5 pH测定计

    6.5.3.6分析天秤(感度0.1毫克以下)

    6.5.3.7恒温槽

    6.5.3.8干燥器

    6.5.3.9电冰箱

    6.5.3.10真空烘箱

    6.5.4人造奶油及烤酥油工厂

    同精制油精炼油厂检验设备,尚应能检验熔点、凝固点、大肠菌、杂菌,含皂分等项,其主要设备如下:

    6.5.4.1细菌培养及检验设备。

    6.5.4.2无菌室或无菌箱。

    6.5.4.3熔点或凝固点测定装置。

    6.5.4.4油脂安定性测定装置。

    6.5.4.5固体脂肪指数测定装置。

    6.5.5工厂应具有足够之检验设备,供例行之品管检验及判定原料、半成品及成品之卫生品质。必要时,可委托具公信力之研究或检验机构代为检验厂内无法检测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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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5楼2010/04/26

    7 组织与人事
    7.1组织与职掌
    7.1.1生产制造、质量管理、卫生管理、劳工安全管理及其它各部门均应设置负责人员,以督导或执行所负之任务。
    7.1.2生产制造负责人专门掌管原料处理、加工制造及成品包装工作。质量管理负责人,专门掌管原材料、加工中及成品品质规格标准之制定与抽样、检验及品质之追踪管理等工作。卫生管理负责人(如属食品卫生管理法第22条规定之食品制造工厂,应设置「卫生管理人员」)掌管厂内外环境及厂房设施卫生、人员卫生、制造及清洗等作业卫生及员工卫生教育训练等事项。劳工安全管理负责人则掌管工厂安全与防护等工作。劳工安全卫生人员之资格,应依劳工安全卫生法之规定,设置相关之管理人员,负责掌管工厂安全、防护及劳工安全卫生工作。
    7.1.3质量管理部门应独立设置,并应有充分权限以执行质量管理任务,其负责人员应有停止生产或出货之权限。
    7.1.4质量管理部门应设置食品检验人员,负责食品一般品质与卫生品质之检验分析工作。
    7.1.5应成立卫生管理组织,由卫生管理专责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等组成,负责规划、审议、督导、考核全厂卫生事宜。
    7.1.6生产制造负责人与质量管理负责人不得相互兼任,其它各部门人员均得视实际需要兼任。
    7.2人员与资格
    7.2.1生产制造、质量管理、卫生管理及安全管理之负责人,应雇用大专相关科系毕业或高中(职)以上毕业具备食品制造经验四年以上之人员。
    7.2.2食品检验人员以雇用大专相关科系毕业为宜或经政府证照制度检定合格之食品检验技术士者,如为高中(职)或大专非相关科系毕业人员应经政府认可之专业训练(食品检验训练班)合格并持有结业证明者。
    7.2.3各部门负责人员及技术助理,应于到厂后三年内参加政府单位或研究机构、企业管理训练单位等接受专业职前或在职训练并持有结业证明。
    7.2.4食品卫生管理法第22条规定之食品制造工厂,应设置「卫生管理人员」,其资格及办理事项应符合行政院卫生署「食品制造工厂卫生管理人员设置办法」有关规定。
    7.2.5专业工厂之各类专门技术人员,应符合经济部「食品工厂建筑及设备之设置标准」及其它相关法令之规定。
    7.3教育与训练
    7.3.1工厂应订定年度训练计划据以确实执行并作成纪录。年度训练计划应包括厂内及厂外训练课程,且其规划应考量有效提升员工对食品GMP之管理与执行能力。
    7.3.2对从事食品制造及相关作业员工应定期举办(可在厂内)食品卫生及危害分析重点管制(HACCP)系统之有关训练。
    7.3.3各部门管理人员应忠于职责、以身作则,并随时随地督导及教育所属员工确实遵照既定之作业程序或规定执行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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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6楼2010/04/26

    8 卫生管理
    8.1卫生管理标准书之制定与执行
    8.1.1工厂应制定卫生管理标准书,以作为卫生管理及评核之依据,其内容应包括本章各节之规定,修订时亦同。
    8.1.2应制定卫生检查计划,规定检查时间及项目,确实执行并作成纪录。每日安全卫生管理专责人员巡视厂区,应作成安全卫生管理日志呈工厂主管批阅。
    8.2环境卫生管理
    8.2.1邻近道路及厂内道路,应随时保持清洁。厂区内地面应保持良好维修、无破损、不积水、不起尘埃。
    8.2.2厂区内草木要定期修剪,不必要之器材、物品禁止堆积,以防止有害动物孳生。
    8.2.3厂房、厂房之固定物及其它设施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并作适当之维护,以保护食品免受污染。
    8.2.4排水沟应随时保持通畅,不得积淤泥蓄积,废弃物应作妥善处理。
    8.2.5应避免有害(毒)气体、废水、废弃物、噪音等产生,以致形成公害问题。废水每日分析,噪音每月测定一次,烟囱不得冒黑烟,照明定期测定。
    8.2.6废弃物之处理应依其特性酌予分类集存,易腐败废弃物至少应每天清除一次,清除后之容器应清洗消毒。
    8.2.7废弃物放置场所不得有不良气味或有害(毒)气体溢出,应防有害动物之孳生及防止食品、食品接触面、水源及地面遭受污染。
    8.2.8如酸性白土或皂脚尚可利用者可依照出售方式运离厂外,其余应洽请当地环保单位定期清理运出厂外。
    8.3厂房设备卫生管理
    8.3.1厂房内各项设施应随时保持清洁及良好维修,厂房屋顶、天花板及墙壁有破损时,应立即加以修补,且地面及排水设施不得有破损或积水。
    8.3.2原料处理场、加工调理场、厕所等,开工时应每天清洗(包括地面、水沟、墙壁等),必要时予以消毒。
    8.3.3作业中产生之蒸汽,不得长时滞留厂内,应以有效设施导至厂外。
    8.3.4灯具、配管等外表,应保持清洁,并应定期清扫或清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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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7楼2010/04/26

    8.3.5冷(冻)藏库内应经常整理、整顿、保持清洁,并注意地面积水、壁面长霉等影响贮存食品卫生之情况发生。
    8.3.6制造作业场所及仓储设施,应采取有效措施(如纱窗、纱网、空气帘、栅栏或捕虫灯等)防止或排除有害动物。
    8.3.7厂房内若发现有害动物存在时,应追查并杜绝其来源,但其扑灭方法以不致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及内包装材料为原则(尽量避免使用杀虫剂等)。
    8.3.8原料处理、加工调理、包装、贮存食品等场所内,应在适当地点设有集存废弃物之不透水、易清洗消毒(用毕即废弃者不在此限)、可密盖(封)之容器,并定时(至少每天一次)搬离厂房。反复使用的容器在丢弃内容物后,应立即清洗消毒。若有大量废弃物产生时,应以输送设施随时迅速送至厂房外集存处理,并尽速搬离厂外,以防有害动物孳生及水源、地面等遭受污染。处理废弃物之机器设备应于停止运转时立即清洗消毒。
    8.3.9管制作业区不得堆置非即将使用的原料、内包装材料或其它不必要物品。
    8.3.10清扫、清洗和消毒用机具应有专用场所妥善保管。
    8.3.11制造作业场所内不得放置或贮存有毒物质。
    8.3.12若有储水槽(塔、池),应定期清洗并每天(开工时)检查加氯消毒情形。使用非自来水者,每年至少应送请政府认可之检验机构检验一次,以确保其符合饮用水水质标准(锅炉用水,冷冻、蒸发机等冷却用水,或洗地、浇花、消防等用水除外)。
    8.4机器设备卫生管理
    8.4.1用于制造、包装、贮存之设备及器具,应定期清洗消毒。
    8.4.2用具及设备之清洗与消毒作业,应注意防止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及包装材料。
    8.4.3所有食品接触面,包括用具及设备与食品接触之表面,应尽可能时常予以消毒,消毒后要彻底清洗,以保护食品免遭消毒剂之污染。
    8.4.4收工后,使用过之设备和用具,皆应清洗干净,若经消毒过,在开始工作前应再予清洗(和干燥食品接触者除外)。
    8.4.5已清洗与消毒过之可移动设备和用具,应放在能防止其食品接触面再受污染之适当场所,并保持适用状态。
    8.4.6与食品接触之设备及用具之清洗用水,应符合饮用水水质标准。
    8.4.7用于制造食品精制包装之场所不得用于制造非食用之动物饲料或非食用制品。原料处理场及其机器设备如果用于动物饲料或非食用油脂之制造必须彻底清洗后始可用于制造食用油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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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8楼2010/04/26

    8.4.8防止污染
    8.4.8.1凡与油脂接触之水宜用软水,洗涤容器及滤布之水,应使用符合饮用水水质之水。
    8.4.8.2在制造作业要使用清洁之蒸气,空气及氮气。
    8.4.8.3滤布及其它反复使用之物品,如需要洗涤时应使用安全食品用清洁剂,并要洗得干净。
    8.4.8.4氢气及触媒等,不可含有害物质。
    8.4.8.5食品添加物及容器等,应加予整理整顿,不可随意置放。
    8.4.8.6各项制造设备,在使用前必须实施检点,认为可能有污染者,应充分洗涤后使用。
    8.5人员卫生管理
    8.5.1手部应保持清洁,工作前应用清洁剂洗净。凡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工作人员不得蓄留指甲、涂指甲油或配戴饰物等。
    8.5.2若以双手直接处理不再经加热即可食用之食品时,应穿戴清洁并经消毒之不透水手套,或将手部彻底洗净及消毒。戴手套前,双手仍应清洗干净。
    8.5.3在调制品调理、加工、包装场工作时,必须穿戴整洁之工作衣帽,以防头发、头屑及外来杂物落入食品中,必要时需戴口罩。
    8.5.4工作中不得有抽烟、嚼槟榔或口香糖、饮食及其它可能污染食品之行为。不得使汗水、唾液或涂抹于肌肤上之化妆品或药物等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或内包装材料。
    8.5.5员工如患有出疹、脓疮、外伤(染毒创伤)、结核病等可能造成食品污染之疾病者,不得从事与食品接触之工作。新进人员应先经卫生医疗机构健康检查合格后,始得雇用,雇用后每年至少应接受一次身体检查,其检查项目应符合「食品业者制造、调配、加工、贩卖、贮存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场所及设施卫生标准」之相关规定。
    8.5.5.1特别危害健康作业检查:
    8.5.5.1.1有机溶剂健康作业检查每半年一次。
    8.5.5.1.2噪音健康作业检查每年一次。
    8.5.5.2一般健康检查:每年至少健康检查一次。
    8.5.6应依标示所示步骤,正确洗手或(及)消毒。
    8.5.7个人衣物应贮存于更衣室,不得带入食品处理或设备、用具洗涤之地区。
    8.5.8工作前(包括调换工作时)、如厕后(厕所应张贴"如厕后应洗手"之警语标示),或手部受污染时,应清洗手部,必要时并予以消毒。
    8.5.9访客之出入应适当管理。若要进入管制作业区时,应符合现场工作人员之卫生要求。
    8.6清洁和消毒用品之管理
    8.6.1用于清洗及消毒之药剂,应证实在使用状态下安全而适用。
    8.6.2食品工厂内,除维护卫生及试验室检验上所必须使用之有毒药剂外,不得存放之。
    8.6.3清洁剂、消毒剂及危险药剂应予明确标明并表示其毒性和使用方法,存放于固定场所且上锁,以免污染食品,其存放与使用应由专人负责。
    8.6.4杀虫剂及消毒剂之使用应采取严格预防措施及限制,以防止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或内包装材料。且应由明了其对人体可能造成危害(包括万一有残留于食品时)的卫生负责人使用或其监督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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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9楼2010/04/26

    9 制程管理
    9.1制造作业标准书之制定与执行
    9.1.1工厂应制订制造作业标准书,由生产部门主办,同时须征得品管部门认可,修订时亦同。
    9.1.2制造作业标准书应详述配方、标准制造作业程序、制程管制标准(至少应含制造流程、管制对象、管制项目、管制标准值及注意事项等)及机器设备操作与维护标准。
    9.1.3应教育、训练员工依照制造作业标准书执行作业,使能符合生产、卫生及品质管理之要求。
    9.2原料处理
    9.2.1不可使用在正常处理过程中未能将其微生物、有毒成分(例如树薯中之氰成分)等去除至可接受水准之主原料或配料。来自厂内外之半成品或成品,当做原料使用时,其原料、制造环境、制造过程及质量管理等,仍应符合有关良好作业规范所要求之卫生条件。
    9.2.2原料使用前应加以目视检查,必要时加以选别,去除具缺点者及外来杂物等。
    9.2.3成品不再经加热处理即可食用者,应严格防范微生物再污染。
    9.2.4合格之原料与不合格者,应分别贮放,并作明确标识。
    9.2.5原料之保管应能使其免遭受污染、损坏,减低品质劣化于最低程度。
    9.2.6原料使用应依先进先出之原则,冷冻原料解冻时,应在能防止品质劣化之条件下进行。
    9.2.7原料应使用品质良好的原料。
    9.2.7.1进口原料应将其名称,生产年度、生产地、数量及年月日等加以记录。而人造奶油业于申请进口原料油脂时,应注明为供精炼后制造人造奶油、烤酥油、油炸食品油制造用,并应具结保证仅限供食品加工用不得直接流为家庭或餐厅食用。人造奶油业于进口原料油脂提货时应检附国外立案之公证公司所出具之公证报告。
    9.2.7.2原料中之异物、外来杂物等应充分去除。
    9.2.7.3原料中含有害物质及附着有害物质视其需要加以分析,并将其有害物质充分去除。
    9.2.7.4原料应随需要分析,如水分、油分、酸价、碘价、夹杂物含量、损害粒含量等并逐批抽样检验。
    9.2.7.5原料在贮藏过程之管理要注意防鼠、防虫及防湿,而在夏季要注意因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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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0楼2010/04/26

    度升高而引起变质。
    9.2.7.6原料水分含量高时,对于制品有不良影响,在干燥时应注意温度,以免过热。
    9.2.7.7须经烘焙之原料,应注意烘焙温度以免过热。
    9.2.8食品添加物:为了保持产品品质常使用食品添加物,因此仅能采用可确保品质,符合规定的食品添加物(有许可证字号者)。
    9.2.8.1欲购买食品添加物,首先应选购有品质保证之添加物,方可使用,并请供应厂商提出品质保证书,分析报告等资料。
    9.2.8.2购买时要确定是否所指定之食品添加物并详细记录供货商与购买年、月、日。
    9.2.8.3使用之食品添加物,应照卫生署公布「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围及用量标准」,而食品添加物之秤量与投料应建立重复检核制度,确实执行并作成纪录。。
    9.2.8.4应设专柜存放,由专人负责管理。
    9.3容器管制:容器在搬运、贮存过程中,要防止污染。
    9.3.1使用食品卫生法规定之包装容器。
    9.3.2关于塑料及玻璃容器,为了保持品质,宜采用能遮光者。
    9.3.3容器要能保持密封性。
    9.4制造作业:在制造过程中应设法防止制品污染,保持品质优良。
    9.4.1提油工程
    9.4.1.1过度压榨易产生过热而对制品品质有不良影响,故应避免。
    9.4.1.2应注意脱镏作业,以免原油中残留溶剂。
    9.4.1.3应注意脱溶剂作业以避免原油过热变质。
    9.4.2脱胶脱酸工程
    9.4.2.1原油所含胶质、游离脂肪酸及使用之酸性、碱性化学品要充分去除。
    9.4.2.2使用量,宜采用最低限量,以便防止半成品油之损失,并减轻水洗,排水处理之负荷。
    9.4.3脱色工程
    9.4.3.1酸性白土、活性炭之使用量,宜采用所必需的最低限量。
    9.4.3.2脱色温度,不要超过所规定温度。
    9.4.3.3脱色操作,宜在减压下进行。
    9.4.3.4所使用之酸性白土、活性炭要确实过滤去除,以免残留。
    9.4.4脱臭工程
    9.4.4.1脱臭温度及时间,视油脂之种类及品质应适当管理避免过度加热。
    9.4.4.2若要使用有机热媒,要遵守「使用有机媒油之脱臭设备运转规则」。
    9.4.4.3应在高真空下进行并随时检查,防止脱臭设备无漏气情况发生。
    9.4.5脱腊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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