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了,USP标准品剩余部分的效期原则上这么规定,那中检所的呢?我们多次检查好像都没提到这个问题
影子(hyheying) 发表:我们与USP官方人员讨论过一个非常实际的问题:
USP标准品开封使用后,剩下部分的有效期怎么确定?
答曰:剩下的部分你必须证明它仍然符合USP标准品的质量,否则不能再次作为USP标准品使用。
这一说法相当于USP标准品只能一次性使用,这一点对于国内企业来讲是不可能做到的(真不知道老外们是怎么做到的),分装的话就更有可能增加污染的可能性,我觉得现实并实用的做法应该是及时称取(量取)及时还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