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林
第11楼2010/06/14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国家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英文名称为“State Key Laboratory of ×× (依托单位)”。如:摩擦学国家重点实验室(清华大学),State Key Laboratory of Tribology (Tsinghua University)。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发布。
第三十四条 部门(行业、地方)实验室是我国实验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办法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无行政主管部门的依托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加强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