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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狼

    第11楼2011/03/17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受此限。

    用于家庭使用的计量器具如衡器,可以不申请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但是必须在产品上标注家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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