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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季风】

    第11楼2011/03/21

    赞同观点,样品应该使用不同的唯一编号。

    lhl1188(lhl1188) 发表:我感觉
    合同评审时就应该明确此合同为两个委托样品:货品主体和货品配件
    应该编两个样品编号20110319001、20110319002
    楼主的做法不合理,跟体系中规定样品编码规则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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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rock_rock

    第12楼2011/03/21

    这个理解是对的,但是在合同评审是,要确认这个要求是否合理,如果配件的检测主体是完全能独立检测的(例如化学测试),才可以接受.但是如果对配件的检测必须要倚赖主体的表现,便不能接受了.

    lhl1188(lhl1188) 发表:我感觉客户既然要求主体与功能性配件分开检测,分别出示结果。就应该作为两个样品,只是相当于把两个样品捆绑在一起来送的,需要受委托方将两个样品分开而已。
    按编码规则20110319001、20110319002分别代表一个样品,如果像版主将20110319001,现变为两个:20110319001-1,20110319001-2而样品编码中的后三位流水号代表样品数量,最总还是缺少了一个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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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bcdefghijkl123

    第13楼2011/03/21

    你的这种编码不对,总感觉怪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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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hl1188

    第14楼2011/03/22

    谢谢大家对我观点的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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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any

    第15楼2011/03/22

    只要保证样品编号的唯一性,并在质量文件中规定格式就可以。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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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guoqunzh

    第16楼2011/03/22

    感觉可以,符合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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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汉语太丰富了

    第17楼2011/03/22

    赞同你的观点,我会先和客户沟通

    STZchem(qq469023950) 发表:首先应将拆分细节与客户进行沟通,遵循客户意见后进行测试。至于样品编号按《实验室样品管理程序》进行,报告结果时应有对应样品的说明并附样品图片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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