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理解是对的,但是在合同评审是,要确认这个要求是否合理,如果配件的检测主体是完全能独立检测的(例如化学测试),才可以接受.但是如果对配件的检测必须要倚赖主体的表现,便不能接受了.
lhl1188(lhl1188) 发表:我感觉客户既然要求主体与功能性配件分开检测,分别出示结果。就应该作为两个样品,只是相当于把两个样品捆绑在一起来送的,需要受委托方将两个样品分开而已。
按编码规则20110319001、20110319002分别代表一个样品,如果像版主将20110319001,现变为两个:20110319001-1,20110319001-2而样品编码中的后三位流水号代表样品数量,最总还是缺少了一个样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