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子
第17楼2011/04/21
这个事件还有下文吗?关注中。。。。
我个人的观点是,昆明市环保局,回避了一个问题。昆明市环境检测中心到底有没有质检检测的资质?并非说,你是国家法定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报告就有法律效力。这也要看,这个机构是否通过了计量认证,认证的范围是否有水质监测的项目,而且出具报告是否在认证的有效期内。
所有的监测机构出具的报告一般都会注明,“只对样品负责”。因此,企业送到质检所和疾控中心的样品,出具的报告,并不能代表整个水源地是否被污染的证据。法庭不采纳很正常的。
这个问题其实很好解决。如果企业不信任昆明环境监测中心,可以申请昆明环保局执法人员去现场采样,送检到质检所或疾控中心。这样得到的结果,大家都没话说了!
cute2fj
第18楼2011/04/21
原文中,被告称:因为环保局下属的检测中心,同本案有利益关系,所以不具备检测资质(并被检测中心本身不具备这个资质,而是有利益关系所以不当)。
如果纠缠这个问题的话,原告就已经默认了一个事实:环保局检测中心的报告没问题!只是因为有利益关系才不能拿这份报告作证。我个人觉得是个是两家公司的不智。
其实问题的重点已经不再这里了,而在于,检测的结果准不准。哪个机构出个更有威信。检测结果的公正性。
我如果是那两个厂家。我就会找记者公开采样过程,并把同样的样品分发到3.4个不同的检测机构中做一下检测。其中最少要送到一份到国际级的检测中心。
那样出来的结果才有公信度。真假对错自然揭晓。
各位觉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