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grboda
第15楼2011/08/02
我同意。无论从什么角度来说,都应该是这样。
像我们单位对于A公司送检B公司生产的样品(比如采购的原料),要我们做出判定结论的话,是一定要A公司出示B公司的证明材料的。如果只是做测试报告则无所谓。
至于“很多被检单位利用这种报告,大肆宣扬,夸大的范围和用途。”
我个人觉得,不仅被检单位会利用,还要提防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不排除记者。
如果不写上对来样负责,记者要搞臭有些公司,直接拿些不合格的样品装到某些公司生产的包装里,来送检,而轻易的出示检验报告,也是会带来很多不公正的问题。
所以,写上对来样负责在某些程度上确实是科学严谨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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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随便说说,我对于现在记者的偏见很大,我们单位遇到好几次记者曲解并且捏造我们单位技术负责人的话来夸大某些食品问题。有些是因为他们是文科出生的,对于理工科的知识基础薄弱,对于问题的理解很差,专业素质比较低,还有就是为了博版面。现在单位已经下了对记者的封口令。实在是无奈。
快乐
第18楼2011/08/03
我们单位也是遇到这样的情况,某一记者,断章取义,不注意前提和背景,把我们领导的话,去除前半部分和后半部分,意思全变了,被厅领导痛骂,我们觉得她很冤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