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ter_z 发表:ISO/IEC 17025:200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中4.1.1 实验室或其所在组织应是一个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实体。
准则4.1.1明确指出实验室的两种类型,一是实验室本身是独立法人形式,一是其“所在的组织”是独立法人,而实验室是其组成部分。可称为法人授权形式。
a) 独立法人形式。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独立法人必须具备: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等四个条件。
b) 法人授权形式。实验室负责人不是法定代表人,但实验室仍有相对独立的建制,有上级部门的批准及文件、有法人单位及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书,能独立对外开展检测/校准业务,独立行文,财务应有独立帐号、起码是独立核算。在组织机构、职责、功能等方面实验室与母体组织应有明确界定。
在《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中的第十三条明确指出: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应当依法设立,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校准和检查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我个人的观点是:如果实验室没有所在组织(组织为一独立法人),那么实验室本事则必须是独立法人。
不知观点正确否,与大家共同探讨!
同意以上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