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jzz
第16楼2012/06/20
只要按文件的规定做,并且留下相应的记录,虽然是一个人,但实施时要分清什么角色做什么事,如果分不清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职责和活动,即便是3个人也不符合要求。如何体现3者职责明晰,一是文件规定到位,二是执行到位有记录证明。在ISO 17025和CNAS-CL01:2006范围中明确指出本准则(标准)适用于所有实验室,不论其人员数量的多少或检测和/或校准活动范围的大小。譬如你在家是爸爸是丈夫是儿子,在单位是职工(也可能是普通职工的领导,也可能是领导的下属),但你还是你(Only you)。不同的是你在不同角色中执行了不同任务。质监部门为“严格”要求,对于某些方面提出不合基理的要求(当然某些检测需要3人以上,如食品的感官检验等等),实在是无奈之举。为公正起见,实验室应至少2人以上。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njzz
第19楼2012/06/20
公正不仅仅是要人足够多,主要体现的质量保证上及实验室的具体的执行上,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记录),且要可复现和可追溯。监督也是保证实验室执行符合体系规定的一种措施。如果实验室人员少,比如只有2个检验人员,每次2人都进行认真复核(有记录证明),我认为可以在质量监督内容中说明可将此项工作简化为2人复核(复核记录代监督记录),也未未尝不可,只要有充足的理由和证据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