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兵
第18楼2012/07/05
商业秘密的私益性与公众知情权之间天然存在冲突的因子,从而导致在法理的界定上,二者权利边界存在模糊与交叉之处,尤其是它们目前都表现出一种扩张趋势,更易造成冲突。环境作为一种具有信任品特性的商品,对公众知情权的要求更严,毫无疑问,其与商业秘密的私益性冲突也就更大。从一些国家的实践来看,解决这个两难矛盾一般遵循两条基本原则,一是要界定是否真正的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如果的确是为公共利益,私权应当选择服从公权,公众利益必须优先于商业秘密;二是如果因为商业秘密公布而损害了秘密拥有者的权益,政府必须给予权利人充分的补偿,不能借公权来侵犯个人的私权。当然,前提是企业的商业秘密没有损害公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