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公布的征求意见稿,规定了8种行为纳入药品安全“黑名单”,而在最终稿中规定了7种行为。这并不是说制度力度变小了,而是把8种行为整合为7种行为。至于最终稿还作了哪些方面的调整,希望有关部门一一道来,让公众清楚征求社会意见之后制度上有哪些进步。
尽管我国药品黑名单制度晚于一些西方国家,但仍然值得肯定和期待。这样的“黑名单”不仅有利于主管部门加强监管,震慑违法行为,防止药品生产、销售企业丧失道德底线,而且还有利于公众监督,增强公众对药品安全的信心。希望这个规定正式实施后能让药品安全现状迈上一个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