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助达人
有的环境监测信息绝对是不会对申请者公开的,因此政府工作人员如果未提供信息,将会被依法追责难以自圆其说,严重的逻辑错误。
容百川(jjwws) 发表:“草案修改时着重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同时明确企业不仅要对减少排放污染物负责,也要对排放污染物对公共环境质量造成的影响承担责任。”
这看似拨乱反正,但地方愿意执行吗?企业愿意执行吗?
“公民可申请环境信息公开,而政府工作人员如果未提供信息,将会被依法追责。”
这句话本身就讲得不明白。申请,就意味着可能批准,也可能不被批准!未提供信息就被问责,逻辑上就有问题。
另外,问责的结果是什么呢?还是换个岗位?
请大家一起来解读!我个人没看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