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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唐若愚1991

    第51楼2015/11/09

    感谢楼主,很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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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楼一味

    第52楼2015/11/23

    总结的很清楚很全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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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mccz1182

    第53楼2015/11/24

    清晰、详细、受益匪浅,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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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3076282

    第54楼2016/01/16

    内文有错误的地方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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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n_liujingyu

    第56楼2016/02/12

      资质认定和能力认可是两个不同层次的认证活动。资质认定是法律层次的政府强制行为,能力认可是实验室自愿的第三方公证机构的认可。
      第三方虽认可了能力也不一定具有法律规定的资质,政府给予法律资质认定的实验室也并不强制必须经第三方公证机构的能力认可。
      当供需双方产生计量纠纷进行仲裁时,无论实验室是否经CNAS认可,均以法律认定了资质的实验室提供的检测数据为仲裁证据,无资质认定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时,以供需双方之外的第三方公证机构给予能力认可的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为证据。
      法律上进行了资质认定的实验室使用CMA标识,第三方公证机构能力认可的实验室使用CNAS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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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星上的土豆

    第57楼2016/02/24

    好帖!感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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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牵蜗牛的手

    第58楼2016/07/14

    挺好,很有用,之前一直分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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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风从云

    第59楼2016/08/16

    原来把我搞晕了,下了一番功夫终于搞懂了;这其中还有个认监委(CNCA)和认可委(CNAS)从属关系的认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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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星上的土豆

    第60楼2016/08/17

    学习,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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