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彦刚
第15楼2013/04/26
对于某测量过程,在重复性条件下,重复测量核查标准时得到测量列:
1.01;1.01;1.02;1.02;1.01;1.01。假设按该核查标准算得合并样品偏差sp。
同样该测量标准,在相同的测量环境下,测量送检样品,同样在重复性条件下,重复测量送检样品时会得到测量列:
1.05;1.01;1.02;1.04;1.06;0.98。你说能用上面算得的合并样品偏差sp,按JJF1059.1此处规定来进行送检样品的标准不确定度A类评定吗?
poorlittle
第16楼2013/04/26
两次测量之相对极差相差7倍。有合理怀疑测量送检样品时之操作和/或仪器有问题。
(相信以上数字乃虚构, 因此不能说明问题。)
= = = = = =
我估计刘兄未在实际工作中用过4.3.2.4条, 不如, 做一个简单实验。
在一堆标称值20mm长(或其它长度)的钉子中取1粒, 用游标卡尺测量其长度10次 (可能19.5, 19.4, 19.5……), 然后计算重复性不确定度。
一天后, 在同一堆钉子中取另1粒作为测量送检样品A,同样在重复性条件下,将A重复测量10次 (可能21.4, 21.4, 21.5……) , 然后计算重复性不确定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