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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楼2013/05/29
5.4 第4类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5.4.1一般规定和项别
第4类分为3项。
5.4.1.1 第4.1项 易燃固体
本项包括:
(1)易燃固体;
(2)自反应物质;
(3)固态退敏爆炸品。
5.4.1.2 第4.2项 易于自燃的物质
本项包括:
(1)发火物质;
(2)自热物质。
5.4.1.3 第4.3项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5.4.2包装类别
除4.1项的自反应物质以外,第4类危险货物的包装类别根据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和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的危险特性划分。
5.4.2.1 易燃固体
5.4.2.1.1 易于燃烧的固体(金属粉除外),在根据《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三部分第33.2.1小节所述的试验方法进行的试验时,如燃烧时间小于45 s并且火焰通过湿润段,必须划入II类包装。金属或金属合金粉末,如反应段在5 min以内蔓延到试样的全部长度,必须划入II类包装;
5.4.2.1.2 易于燃烧的固体(金属粉除外),如燃烧时间小于45 s并且湿润段阻止火焰传播至少4 min钟,必须划入III类包装。金属粉如反应在大于5 min但小于10 min内蔓延到试样的全部长度,必须划入III类包装;
5.4.2.1.3 摩擦可能起火的固体,必须按现有条目以类推方法或按照任何适当的特殊规定划定包装类别。
5.4.2.2 易于自燃的物质
5.4.2.2.1 所有发火固体和发火液体必须划入I类包装;
5.4.2.2.2 用25 mm3试样在140℃下做试验时取得肯定结果的自热物质,必须划入II类包装;
5.4.2.2.3 自热物质如符合下列条件必须划入III类包装:
(1)用100 mm3试样在140℃下做试验时取得肯定结果,用25 mm3试样在140℃下做试验时取得否定结果,并且该物质将装在体积大于3 mm3的包件内运输;
(2)用100 mm3试样在140℃下做试验时取得肯定结果,用25 mm3试样在140℃下做试验时取得否定结果,用100 mm3试样在120℃下做试验时取得肯定结果,并且该物质将装在体积大于450 L的包件内运输;
(3)用100 mm3试样在140℃下做试验时取得肯定结果,用25 mm3试样在140℃下做试验时取得否定结果,并且用100 mm3试样在100℃下做试验时取得肯定结果。
5.4.2.3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5.4.2.3.1 任何物质如在环境温度下遇水发生剧烈反应并且所产生的气体通常显示自燃的倾向,或在环境温度下遇水容易起反应,释放易燃气体的速度等于或大于每千克物质在任何1 min内释放10 L,必须划为I类包装;
5.4.2.3.2 任何物质如在环境温度下遇水容易起反应,释放易燃气体的最大速度等于或大于每千克物质每小时释放20 L,并且不符合I类包装的标准,必须划为II类包装;
5.4.2.3.3 任何物质如在环境温度下遇水反应缓慢,释放易燃气体的最大速度等于或大于每千克物质每小时释放1 L,并且不符合I类或II类包装的标准,必须划为III类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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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第5类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
5.5.1一般规定和项别
第5类分为2项。
5.5.1.1 第5.1项 氧化性物质
本身未必燃烧,但通常因放出氧可能引起或促使其他物质燃烧的物质。
包括氧化性固体和氧化性液体。
5.5.1.2 第5.2项 有机过氧化物
含有两价过氧基(-0-0-)结构的有机物质,可看作是过氧化氢的衍生物,即其中一个或两个氢原子被有机原子团所取代。此类物质是热不稳定物质,可能发生放热的自加速分解。该类物质还可能具有以下一种或数种性质:
(1)可能发生爆炸性分解;
(2)迅速燃烧;
(3)对碰撞或摩擦敏感;
(4)与其他物质起危险反应;
(5)损害眼睛。
任何有机过氧化物都必须考虑划入第5.2项,若该其配制品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则该配置品为非有机过氧化物配置品:
(1)其有机过氧化物的有效氧质量分数不超过1.0%,而且过氧化氢质量分数不超过1.0%;或
(2)其有机过氧化物的有效氧质量分数不超过0.5%,而且过氧化氢质量分数超过1.0%但不超过7.0%。
注:有机过氧化物配制品的有效氧含量(%)用下式计算:
16 ×∑(ni × ci / mi)
式中:ni= 有机过氧化物i 每个分子的过氧基数目;
ci= 有机过氧化物i 的浓度(重量%);
mi = 有机过氧化物i 的分子量。
5.5.2包装类别
除5.2项有机过氧化物,5.1项氧化性物质根据氧化性固体和氧化性液体的危险性划分包装类别。
5.5.2.1 氧化性固体
5.5.2.1.1 I 类包装:任何物质以其样品与纤维素之比为按重量4:1或1:1的混合物进行试验时,显示的平均燃烧时间小于溴酸钾与纤维素之比为按重量3:2的混合物的平均燃烧时间;
5.5.2.1.2 II 类包装:任何物质以其样品与纤维素之比为按重量4:1或1:1的混合物进行试验时,显示的平均燃烧时间等于或小于溴酸钾与纤维素之比为按重量2:3的混合物的平均燃烧时间,并且未满足I类包装的标准;
5.5.2.1.3 III 类包装:任何物质以其样品与纤维素之比为按重量4:1或1:1的混合物进行试验时,显示的平均燃烧时间等于或小于溴酸钾与纤维素之比为按重量3:7的混合物的平均燃烧时间,并且未满足I类包装和II类包装的标准;
5.5.2.1.4 非5.1项:任何物质以其样品与纤维素之比为按重量4:1或1:1的混合物进行试验时,都不发火并燃烧,或显示的平均燃烧时间大于溴酸钾与纤维素之比为按重量3:7的混合物的平均燃烧时间。
5.5.2.2 氧化性液体
5.5.2.2.1 I 类包装:任何物质以该物质与纤维素之比为按重量1:1的混合物进行试验时,自发着火,或该物质与纤维素之比为按重量1:1的混合物的平均压力上升时间小于50%高氯酸与纤维素之比为按重量1:1的混合物的平均压力上升时间;
5.5.2.2.2 II 类包装:任何物质以该物质与纤维素之比为按重量1:1的混合物进行试验时,显示的平均压力上升时间小于或等于40%氯酸钠水溶液与纤维素之比为按重量1:1的混合物的平均压力上升时间;和未满足I类包装的标准;
5.5.2.2.3 III 类包装:任何物质以该物质与纤维素之比为按重量1:1的混合物进行试验时,显示的平均压力上升时间小于或等于65%硝酸水溶液与纤维素之比为按重量1:1的混合物的平均压力上升时间;和未满足I类包装和II类包装的标准;
5.5.2.2.4 非5.1项:任何物质以该物质与纤维素之比为按重量1:1的混合物进行试验时,显示的压力上升小于2070 kPa(表压);或显示的平均压力上升时间大于65%硝酸水溶液与纤维素之比为按重量1:1的混合物的平均压力上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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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第6类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
5.6.1一般规定和项别
第6类分为2项。
5.6.1.1第6.1项 毒性物质
毒性物质是指经吞食、吸入或与皮肤接触后可能造成死亡或严重受伤或损害人类健康的物质。毒性物质的毒性分为急性口服毒性、急性皮肤接触毒性和急性吸入毒性,分别用口服毒性半数致死量LD50、皮肤接触毒性半数致死量LD50,吸入毒性半数致死浓度LC50衡量。
本项包括以下毒性物质(固体或液体):
(1)口服毒性:LD50≤300 mg/kg;
(2)皮肤接触毒性:LD50≤1000 mg/kg;或
(3)吸入粉尘和烟雾毒性:LC50≤4 mg/L。
5.6.1.2 第6.2项 感染性物质
含有病原体的物质,包括生物制品、培养物、病患者试样、经基因修改的微生物和组织、医学或临床废物、被感染的动物等。
本项感染性物质分为A类和B类:
A类:以某种形式运输的感染性物质,在与之发生接触(发生接触,是在感染性物质泄露到保护性包装之外,造成与人或动物的实际接触)时,可造成健康的人或动物永久性失残、生命危险或致命疾病。
B类:A类以外的感染性物质。
5.6.2包装类别
除6.2项感染性物质外,对6.1项物质,包括农药,按其毒性程度划入三个包装类别:
——I类包装:具有非常剧烈毒性危险的物质及制剂;
——II类包装:具有严重毒性危险的物质及制剂;
——III类包装:具有较低毒性危险的物质及制剂。
在确定包装类别时,以动物试验所得口服摄入、皮肤接触和吸入粉尘、烟雾或蒸气试验数据作为根据。同时,还必须考虑到人类以外中毒事故的经验,及个别物质具有的特殊性质,例如液态、高挥发性、任何特殊的渗透可能性和特殊生物效应。当一种物质通过两种或更多的试验方式所显示的毒性程度不同时,必须以试验所表明的危险性最大者为准。
5.6.2.1 口服摄入、皮肤接触和吸入粉尘或烟雾的分类标准
口服摄入、皮肤接触和吸入粉尘或烟雾的包装类别按表5.6-1确定。
表5.6-1 口服摄入、皮肤接触和吸入粉尘或烟雾的包装类别表
包装类别 | 口服毒性 LD50(mg/kg) | 皮肤接触毒性 LD50(mg/kg) | 吸入粉尘和烟雾毒性 LC50(mg/L) |
I II III* | ≤ 5.0 > 5.0和≤ 50 > 50和≤ 300 | ≤ 50 > 50 和≤ 200 > 200和1000 | ≤ 0.2 > 0.2和 ≤ 2.0 > 2.0和≤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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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3 液体混合物包装类别分类标准
如果已知组成混合物种每一种毒性物质的LC50数据,混合物的包装类别可按下列计算公式确定。
5.6.2.3.1 混合物的LC50值的计算公式:
式中:fi =液体的第i种成分物质的克分子分数;
LC50i =第i种成分物质的平均致死浓度(ml/m3);
5.6.2.3.2 混合物中每种成分物质的挥发性的计算公式:
式中:Pi =在20℃和1个大气压下第i种成分物质的分压(kPa);
5.6.2.3.3 混合物挥发性与LC50的比率的计算公式:
5.6.2.3.4 混合物包装类别的确定(根据混合物LC50值和R):
(1)I 类包装:R≥10 和LC50(混合物) ≤1000 ml/m3;
(2)II 类包装:R≥1 和LC50(混合物) ≤3000 ml/m3,并且不符合I 类包装标准;
(3)III 类包装:R≥1/5 和LC50(混合物) ≤5000 ml/m3,并且不符合I类和II类包装标准。
5.6.2.3.5 对于没有毒性成分物质LC50数据的混合物,可根据下述简化的级限毒性试验划定混合物的包装类别。如使用这些极限试验,所确定的最严格的包装类别将用于运输该混合物。
(1)混合物只有在下列两项标准都满足时,才划入I类包装:
① 把液体混合物样品变成蒸气并用空气稀释,创造出混合物蒸气浓度为1000 ml/m3的试验气体环境。把10只白鼠(5只雄性、5只雌性)置于该试验气体环境中1 h,然后观察14 d。如在14 d的观察期内5只以上白鼠死亡,则可推定混合物的LC50值等于或小于1000 ml/m3;
② 把在20℃时与液体混合物处于平衡状态的蒸气样品用9倍等体积的空气稀释以形成试验气体环境。把10只白鼠(5只雄性、5只雌性)置于该试验气体环境中1 h,然后观察14 d。如在14 d的观察期内5只以上白鼠死亡,则可推定混合物的挥发度等于或大于混合物LC50值的10倍;
(2)混合物只有在下列两项标准都满足,并且不符合I类包装的标准时,才划入II类包装:
① 把液体混合物样品变成蒸气并用空气稀释,创造出混合物蒸气浓度为3000 ml/m3的试验气体环境。把10只白鼠(5只雄性、5只雌性)置于该试验气体环境中1 h,然后观察14 d。如在14 d的观察期内5只以上白鼠死亡,则可推定混合物的LC50值等于或小于3000 ml/m3;
② 用在20℃时与液体混合物处于平衡状态的蒸气样品创造一个试验气体环境。把10只白鼠(5只雄性、5只雌性)置于该试验气体环境中1 h,然后观察14 d。如在14 d的观察期内5只以上白鼠死亡,则可推定混合物的挥发度等于或大于混合物的LC50值;
(3)混合物只有在下列两项标准都满足,并且不符合I类和II类包装的标准时,才划入III类包装:
① 把液体混合物样品变成蒸气并用空气稀释,创造出混合物蒸气浓度为5000 ml/m3的试验气体环境。把10只白鼠(5只雄性、5只雌性)置于该试验气体环境中1 h,然后观察14 d。如在14 d的观察期内5只以上白鼠死亡,则可推定混合物的LC50值等于或小于5000 ml/m3;
② 对液体混合物的蒸气压进行测量,如果蒸气浓度等于或大于1000 ml/m3,则可推定混合物的挥发度等于或大于混合物LC50值的1/5。
5.7 第7类放射性物质
含有放射性核素且其放射性浓度和总放射性强度都超过《规章范本》2.7.2.2.1至2.7.2.2.6中规定数值的任何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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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第8类腐蚀性物质
5.8.1一般规定
腐蚀性物质是指通过化学作用使生物组织接触时会造成严重损伤、或在渗漏时会严重损害甚至毁坏其他货物或运载工具的物质。腐蚀性物质包含:
(1)使完好皮肤组织在暴露超过60 min、但不超过4 h之后开始的最多14 d观察期内全厚度毁损的物质;
(2)被判定不引起完好皮肤组织全厚度毁损,但在55℃试验温度下,对S235JR+CR型或类似型号钢或非复合型铝的表面腐蚀率超过6.25 mm/a的物质。
5.8.2包装类别
根据腐蚀性物质的危险程度划定三个包装类别。
——I类包装:非常危险的物质和制剂;
——II类包装:显示中等危险性的物质和制剂;
——III类包装:显示轻度危险性的物质和制剂。
符合第8类标准并且吸入粉尘和烟雾毒性(LC50)为I类包装、但口服摄入或皮肤接触毒
性仅为III类包装或更小的物质或制剂必须划入第8类。
5.8.2.1 I 类包装
使完好皮肤组织在暴露3 min或少于3 min之后开始的最多60 min观察期内全厚度毁损的物质;
5.8.2.2 II 类包装
使完好皮肤组织在暴露超过3 min但不超过60 min之后开始的最多14 d观察期内全厚度毁损的物质;
5.8.2.3 III 类包装
(1)使完好皮肤组织在暴露超过60 min、但不超过4 h之后开始的最多14 d观察期内全厚度毁损的物质;
(2)被判定不引起完好皮肤组织全厚度毁损,但在55℃试验温度下,对S235JR+CR型或类似型号钢或非复合型铝的表面腐蚀率超过6.25 mm/a的物质(如对钢或铝进行的第一个试验表明,接受试验的物质具有腐蚀性,则无须再对另一金属进行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