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兵
第11楼2014/01/08
对于环境监测实验室来说,计量认证的是参数(指项目方法的检测能力),而不是产品的评价能力,所以迄今判断是否超标的能力没有通过计量认证的先例。
abu80
第12楼2014/01/09
1、我们评价的是某些参数,而不是整个产品(样品)啊,比如:某某指标符合某某标准,而没说“某某样品符合某某标准”。2、监测部门不能评价,为何监察部门却能评价?按你的说法,我们的样品是产品,评断产品是否符合某标准,那他们是否也应该通过质监部门的批准呢?感觉这样绕来绕去,于事无益,徒增行政成本。
第13楼2014/01/09
这个是实验室认可,不是计量认证的规定,不具强制性。
名字长了容易引起注意
第14楼2014/01/09
我这样给你解释吧,监测类似工厂的生产车间,生产数据。而监察,依照国标对数据进行评判是否超标。监察是执法部门,监测则没有执法权
第15楼2014/01/09
在计量认证的实践中,鉴于环保局要求进行评价,为降低评价风险,有不少实验室参考了此认可办法的规定。
梧桐烟火
第16楼2014/01/11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有写明:“5.8.3 需对检测和/或校准结果做出说明的,报告中还可包括下列内容: a) 对检测和/或校准方法的偏离、增添或删节,以及特定检测和/或校准条件信息; b) 符合(或不符合)要求和/或规范的声明;”因此如果有要求评价就要评价,虽然我很讨厌评价,因为我觉得这明显是局里自己的事情。
第17楼2014/01/11
准则5.8.3指的是适用时,认监委只认可其下属的产检院具有判定的资格,而对于环境监测的判定评价则认为不允许。这是我国的一大怪现象。
第18楼2014/01/15
监测站出数据,监察局拿数据对照标准判断是否超标。你说的质检,它们只负责对我们出具数据使用的仪器进行核查,至于数据本身他是无权审查的。
第19楼2014/01/15
这是为什么?
思思想想
第20楼2014/01/15
目前只是附上执行的标准及限值,不写结论性的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