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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生不可自决

    第42楼2006/12/21

    违不违法我不知道,我也不想知道,因为我觉得国标应该是公共资源,应该免费,应该广而告之,而不是收费才能看的,那样只能说是阻止了全国人民对标准的理解,认知.(我不知道这是否是侵犯了人民的知情权,不好意思书读得少)连标准都看不到,何谈遵守标准呢.为了遵守标准(不得不花大量的时间上网找,可能还会徒劳无功,仪器信息网从字面上讲与国标无太多关系,但它现是找标准最好的途径.不能不见接说是一种悲哀.同时也想真心的感谢这个网,感谢参与的人,感谢无私奉献的人,让我们的行动来讽刺个别单位,个别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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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蒙哥麻利

    第45楼2006/12/21

    赞!法律专业!

    rrrr 发表:反方的结论是对的,但理由却是错的。

    《标准出版管理办法》所述也是错误的。因为:

    政府部门出台的法律、法规以及标准等出版物是没有版权的。

    所谓的版权只是一相情愿自言自语式的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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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改前非

    第46楼2006/12/21

    这我就放心了,传播很多标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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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改前非

    第48楼2007/01/05

    我推荐这个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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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gooserat

    第53楼2007/03/17

    不会是犯法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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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美食城

    第55楼2007/03/20

    有道理,支持!
    但是现在标准是作为商品来出售的,而且也没有物价部门的批准,并且价格高的离谱,是不应该的,2~3页的标准要6~7元太贵了,简直是暴利。标准的价格也应规范一下。

    iluvm 发表:国家标准的制定单位一般都是政府机关或者研究单位,只要这些单位属于国有的,不搞创收,不以赢利为目的,就应该遵循他们的服务性原则,免费向公众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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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美食城

    第56楼2007/03/20

    有道理!支持!

    rrrr 发表:法律依据: http://law.npc.gov.cn:87/home/begin1.cbs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条 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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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美食城

    第57楼2007/03/20

    这个建议不错,那位是人大代表 ,到人大会上提一下。

    lhs1234567 发表:国家应该在国标这方面为纳税人提供免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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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o_dou

    第59楼2007/06/11

    支持!!
    公开,才能更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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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angqin2000

    第60楼2007/06/11

    但是买不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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