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yd3183621
第11楼2014/06/09
有一点是确定的,属内部校准的情况,检测实验室必须满足CNAS对校准实验室认可的要求,除此之外,一般是不承认的,也就是认为仪器未经校准或检定。因此,有内部校准的检测实验室应特别注意。
再者,ICP和GC-MS应该属于强检设备,必须检定,评审专家一般认为这类设备应当做期间核查。
luohi123
第17楼2014/06/11
[quote]原文由 任禾(rrrr) 发表:期间核查一般仅适用于那些绝对测量,即量值溯源源自检定或校准的设备。
光度法、色谱法等方法的量值溯源源自标准物质,而非检定或校准。所以根本不需要期间核查。
其实,光度计类、色谱类仪器根本连检定也不需要。但是国家有强检的规定没办法,只能按规定去检。
理论上,如果设备没有纳入强检的,可以自己定规则,比如5年校准(检定)一次都是可以的。但实际操作很难,许多一知半解的评审员,都要求你按检定机构的建议周期进行检定校准,而且还要期间核查。期间核查纯属为了应付的形式。
只能说:这是 恶法+恶人 实施的后果。
说的挺好。听说国外的很多实验室不是强检的仪器设备是不进行外部校准的,而是采用与检测方法相适应的有证标准物质进行校准。而在我们国家普遍的做法是,不管是不是强检的设备,只要有规范,都进行校准,也进行期间核查,这些做法有点劳民伤财,这些所谓的外部校准和期间核查,还不如对仪器进行维护和保养的好些来的更有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