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私聊
  • 张十三

    第21楼2015/07/21

    应助达人

    支持,关注下。

    wg-vsino(vsino) 发表: 现有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人员不得与其从事的检测、校准和检查项目以及出具的数据和结果存在利益关系;不得参与任何有损于检测、校准和检查判断的独立性和诚信度的活动;不得参与与检测、校准和检查项目或者类似的竞争性项目有关系的产品的设计、研制、生产、供应、安装、使用或者维护活动。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从事与其控股股东生产、经营的同类产品或者有竞争性的产品的检测、校准和检查活动时,应当建立保证其检测、校准和检查活动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的质量体系及其文件,明确本机构的职责、责任和工作程序,并与其控股股东从事的设计、研制、生产、供应、安装、使用或者维护等活动完全分开。
    但新的《管理办法》中没有此类表述。
    另外,相关负责人提到了“法无禁止即可为”,如果企业营业执照中已包含了检测业务,质量技术监督局又不受理,那岂不是相互矛盾和冲突了。
    所以,企业内部实验室通过授权或是以母体公司的名义来进行申报从法理上应该可行,当然具体要看正式版的《评审准则》上怎么要求。

0
    +关注 私聊
  • 一笑i

    第22楼2015/07/22

    现行新准则已规定(2015年6月1日实施):行为规范
    2.1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独立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各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并确保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不受其他组织或者人员的影响。
    2.2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与其利益相关方生产、经营的同类产品或者有竞争性的产品检验检测时,应当建立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性和公正性的质量体系及其文件,明确本机构的责任和工作程序,并与其利益相关方从事的生产、经营等活动完全分开。
    需要有独立性的质量管理体系就可行了
    但是新办法对监督和法律责任的明确条款也是很严格的

    wg-vsino(vsino) 发表: 现有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人员不得与其从事的检测、校准和检查项目以及出具的数据和结果存在利益关系;不得参与任何有损于检测、校准和检查判断的独立性和诚信度的活动;不得参与与检测、校准和检查项目或者类似的竞争性项目有关系的产品的设计、研制、生产、供应、安装、使用或者维护活动。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从事与其控股股东生产、经营的同类产品或者有竞争性的产品的检测、校准和检查活动时,应当建立保证其检测、校准和检查活动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的质量体系及其文件,明确本机构的职责、责任和工作程序,并与其控股股东从事的设计、研制、生产、供应、安装、使用或者维护等活动完全分开。
    但新的《管理办法》中没有此类表述。
    另外,相关负责人提到了“法无禁止即可为”,如果企业营业执照中已包含了检测业务,质量技术监督局又不受理,那岂不是相互矛盾和冲突了。
    所以,企业内部实验室通过授权或是以母体公司的名义来进行申报从法理上应该可行,当然具体要看正式版的《评审准则》上怎么要求。

0
  • 该帖子已被版主-加1积分,加2经验;加分理由:鼓励讨论
    +关注 私聊
  • sselin

    第23楼2015/07/27

    终于可以告别差不多一年一次的评审、监督评审等质监评审组了~

0
    +关注 私聊
  • czcdczg

    第24楼2015/07/30

    是的,复评审后新发证有效期为6年。

    敲门(v2849909) 发表:我们公司资质今年10月份到期,那么是按新准则延长呢,还是需要再申请一次评审?

0
    +关注 私聊
  • 擎天柱大黄蜂

    第25楼2015/12/23

    新的准则2016年1月1日实行,大家对体系的改版有什么好的提议

0
    +关注 私聊
  • p3079908

    第26楼2016/04/10

    非常有用,感谢!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