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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楼2015/07/11
林伟表示,这不只是数量的增长,随着贸易全球化的发展,全球食品供应链将变得愈发复杂,过去一个产品的生产、加工和消费可能都是本地化进行。如今变成了全球化,尤其是一些大的全球化企业的出现,使一个产品的原料在一个国家生产后可能要销售到世界各地。在这种情况下,一个国家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就可能引发出全球性的食品安全问题。应全球食品供应链环节的复杂化,也使我国对于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更加困难。
他还表示,由于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转基因食品的出现、跨境电商的蓬勃发展,非传统食品安全问题的日益凸显也导致我国对于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面临巨大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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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楼2015/07/11
对此,林伟认为,新《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对于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恰逢其时。第一,在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方面,新《食品安全法》进一步突出了企业质量安全主体的责任,建立了四位一体的责任体系。同时,出口方面,规定进口商应对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进行审核,要求境外出口商和生产企业按照中国的食品安全和国家标准的要求进行生产。
第二,进一步明确了出口食品监管的主体。新《食品安全法》第91条,明确了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进一步完善了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的体系,不仅强化了对境外源头的监管,还完善了口岸检验的检验监管制度,落实了各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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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楼2015/07/11
许成磊:新《食品安全法》突出“刑事责任优先”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打假处处长许成磊表示,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突出“刑事责任优先”原则,比如第123条规定,经营病死、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原则上即构成刑法第143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要予以刑事追究。
在新法中,首次规定对危害较大、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处罚情形。许成磊表示,此次新修订食品安全法也规定了7种危害相对较大的食品安全违法情形在达不到刑事追究的情况下,情节严重的,在给予吊销许可证的同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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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楼2015/07/11
许成磊还表示,很多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有一个从小到大、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比如病死猪犯罪,现在往往形成了从销售病死猪到收购加工病死猪肉再到深加工食品的犯罪利益链条,在这个犯罪链条中,没有前端由少量逐步积累的销售病死猪行为,就没有后续的庞大犯罪网络。前端的销售少量的病死猪行为如果直接入罪似乎过重,但仅一般的罚款处罚,又不足以发挥惩戒作用,在这种情况下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拘留处罚能够发挥很好的震慑作用。
许成磊说,新法的这一规定,使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惩戒形成了从一般行政处罚到行政拘留再到刑事追究的严密法律责任体系,充分体现了新《食品安全法》预防为主、打早打小、从严惩处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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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楼2015/07/11
许成磊表示,这一规定既是针对实践中行刑衔接普遍存在的有案不移、有案不立等现象所作出的规定,更主要的是确保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无缝衔接,依法从严惩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不能让食品安全违法犯罪降格处罚、逃避处罚。
许成磊介绍,目前公安部对贯彻贯彻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继续强化刑事打击,重点打击肉、油、蛋、奶等群众日常消费食品领域的违法犯罪;二是研究细化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处罚措施;三是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
目前,公安部正在积极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进一步修改完善意见稿,着力建立健全线索共享、案件移送、联合督办、信息发布、办案协作等一系列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