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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楼2015/12/17
CNAS-GL01:2015《实验室认可指南》
5.8.3 扩大认可范围
5.8.3.1 实验室获得认可后,可根据自身业务的需要,随时提出扩大认可申请,申请的程序和受理要求与初次申请相同,但在填写认可申请书时,可仅填写扩大认可范围的内容。
5.8.3.2 扩大认可范围的相关要求请参见CNAS-RL01《实验室认可规则》第5.2.1条。
5.8.3.3 实验室扩大认可范围应该是有计划的活动,要对拟扩大的能力进行过充分的验证并确认满足要求后,再提交扩大认可范围申请。
CNAS-RL01
5.2.1 扩大认可范围
5.2.1.1 获准认可实验室在认可有效期内可以向CNAS秘书处提出扩大认可范围的申请。
5.2.1.2 下列情形之一(但不限于)均属于扩大认可范围:
a)增加检测/校准方法、依据标准、检测对象/校准仪器、项目/参数;
b)增加检测/校准地点;
c)扩大检测/校准的测量范围/量程;
d)取消限制范围;
e)提高校准和测量能力。
5.2.1.3 CNAS秘书处根据情况可在监督评审、复评审时对申请扩大的认可范围进行评审,也可根据获准认可实验室需要,单独安排扩大认可范围的评审。当获准认可实验室需要在监督评审的同时扩大认可范围时,应至少在现场评审前2个月提出扩大认可范围的申请。扩大认可范围的认可程序与初次认可相同,必须经过申请、评审、评定和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