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云
第22楼2016/03/29
说其规避风险,也不是完全没有道理。CNAS承认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按照JJF1033考核的有效性也是合情合理的,计量标准要真按照JJF1033考核与监管,CNAS也就不存在风险。我觉得CNAS此举还是明智的,如果他要搞,也不是搞不了。问题是如果与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依据JJF1033考核监管计量标准器具没有任何区别,有没有那个必要去重复地做这项工作,与己与申请单位都没有任何益处。CNAS的职能是向社会公示经他认可的校准实验室的校准能力,并持续监管,且不带强制性。任何单位都可以自愿去申请认可,一旦获得认可,则必须定期接受CNAS按照国际通行的规则进行监督与考核,以此来维护他的权威性。而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则不同,我的是我的,你的也是我的,该交给市场的却始终不愿放弃(因为这是一块很大的肥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