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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楼2016/04/15
其实“总则”相当于大条款,即条款号5.1的内容就相当于条款号5的内容,5.2相当于5.1,5.3相当于5.2,以此类推5.10相当于5.9。第5条是“技术要求”共有9项具体要求,而不是10项具体要求。可是标准关于技术要求用了一条小条款5.1加以进行原则性说明,也就把9项具体要求顺次延后了一个小条款。
由于总要求的5.1与具体要求的5.2至5.10进行了并列,审核记录贸然从5.2开始而没有5.1,给人的直观感觉就是少审核了一个要求,所以将5.1至5.10依次列出是正确的。凡是以“总则”为标题的条款一般都没有可审核的具体内容,而是通过审核其它所有9项子条款后证明“总要求”或原则性要求达到了满足,而无法独立地对5.1条的总要求审核。也就是说对5.2至5.10条进行了审核就是对5.1条进行了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