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彦刚
第11楼2016/07/11
“因为检定时一般均已要求扩展不确定度小于或等被检定计量器具最大允许误差的1/3,所以判定时不需要再考虑扩展不确定度了”这句话是针对被检计量器具的,而不是针对测量标准装置的,再者谁会拿扩展不确定度满足要求,而误差不合格的测量标准装置去检定?它对于被检计量器具而言,也并不排斥“不确定度是一个离散型指标,并不是一个偏离性指标(误差)。不确定度小未必误差就小”。因为此时的判定正是据误差大小进行的哦!
路云
第12楼2016/07/11
会不会拿不合格的测量标准去检定是一回事,要求又是另外一回事。没有要求,即可视为允许超差。不确定度与误差不是同类量,前者为离散型变量,后者为偏移性变量,无可比性。对于超差的测量标准,从理论上说,只要它的不确定度小,作修正测量,其修正后的测量结果同样具有很高的可信度。所以我个人认为,规范的技术要求应该是误差和不确定度都应该不超过被检器具允差的三分之一,这样才满足量传的要求,风险也是可接受的。
刘彦刚
第13楼2016/07/12
实际上,一般的现行检定规程对计量标准器的误差要求肯定优于小于被检器具允差的三分之一,因为在评定检定的测量结果的扩展不确定度时,计量标准器的误差作为量传误差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后,还要考虑测量重复性等测量不确定度分量,之后评得的扩展不确定度,我们都要求其小于被检器具允差绝对值的三分之一。所以说:"规范的技术要求应该是误差和不确定度都应该不超过被检器具允差的三分之一,这样才满足量传的要求,风险也是可接受的",其中的“误差和”是不恰当的,多余的。你说是吗?
路云
第15楼2016/07/22
误差与不确定度属两个概念。前者表示的是测量标准所复现的量值偏离真值的程度指标(通常指平均值偏离真值的程度),后者表示的是测量标准多次复现量值时,量值之间的离散性指标(与“重复性”指标功能相当)。前者表示准确度,后者表示精密度(或经系统误差修正后的测量结果的可靠性)。对于“检定”来说,是做不修正测量,两者缺一不可。而对于“校准”来说,从理论上说,是进行修正测量,所考虑的并不是“误差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而是“修正不完善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它所追求的是测量结果的“质量”(或者说“可靠性”)尽可能高,即“不确定度”尽可能小。
刘彦刚
第17楼2016/07/22
的确,国内计量界是错误地认为:“不确定度是多次复现量值时,量值之间的离散性指标(与“重复性”指标功能相当),表示精密度。”
但国际标准ISO/IEC GUIDE 99:2007《国际计量学词汇 基础和通用概念及有关术语》(即VIM第三版),给出的包含区间和包含概率的定义:
2.36 coverage interval
interval containing the set of true quantityvalues of a measurand with a stated probability, based on the informationavailable.
2.37 coverage probability
probabilitythat the set of true quantity values of a measurand is containedwithin a
specified coverage interval.
可译为:
2.36包含区间
基于可获得的信息以宣称的概率包含被测量的真值集合的区间。
2.36包含概率
在规定的包含区间内包含被测量的真值集合的概率。
路云
第18楼2016/07/23
红字部分的理解我认为没有错啊。他只是说两者的功能相当,并没有说功能等同,都表示多次测量结果之间离散程度的定量表征。只不过两者的定义不同,导致两者数据处理的方式方法不同,数据处理的结果也不尽相同。但并不影响它们表达测量结果可靠性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