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及时取证进行方便取样,好像是说的通,但真要是上了法律层面估计也不一定能够站得住,那些律师也不会放过这个细节。除非正式出台相关法律作为特殊情况采样方式的支持。
谁折腾(yzhlai) 发表: 针对这个话题,刚看了《……办法》,好像比较适用的是“第四条”:篡改监测数据,系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
根据这一条的意思,现场采样不加固定剂似乎不属于“故意干预”,主要是为了快速取样、取证(不存在故意干预的主观意识),比如根据各种信息获知某企业偷排,为了获得偷排的证据,现场即刻取样(用刚喝完的蒸馏水瓶作为样品容器)。此时如果按正规途径,叫他人带来采样工具、容器,完全按照规范采样,或许等取样的人到达现场,企业早已停止了偷排行为,这种情况下,样品保存规范有真正的意义吗?